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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扩展公司业务,王先生雇佣了司机张某从事货物运输,可是在运输过程中却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问题来了,作为雇主的王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王先生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王先生的车辆,在A市某路段和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张某拒绝赔偿王先生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雇主王先生将其雇员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停运损失以及车辆维修费共计20万元。在庭审上,张某辩称,自己和王先生是劳务关系。而在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本案中,张某作为专业驾驶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尽职尽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行驶,并妥善保管好雇主的车辆,保证行车和车辆的安全。
法院结合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因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实际损失等因素,同时考虑到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义务,综合认定雇员张某承担40%的责任,雇主王先生承担60%的责任,并且王先生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张某进行追偿。最终,法院判决雇员张某赔偿雇主停运损失和修理费等共计7万元。
律师说法
交通安全无小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规范工作方式,恪守注意义务。本案中,驾驶员张某因未能规范行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才导致意外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在雇佣活动中,一方面看似和交通事故毫无关系的车主,却会因为与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货运司机的雇主,不仅负有选任合格雇员和监督、管理雇员以及定期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而且还应当为营运车辆及时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来化解分散自己的赔偿风险;另一方面,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后,并非所有的法律后果都由雇主承担,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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