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

政协委员建议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

今年,省政协委员、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金克明提交了《加强个人破产改革探索,制定<浙江个人破产条例>》的提案建议。为了这个提案,他已着手准备了半年之久。“根据我工作中了解以及多次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浙江已具备了制定个人破产条例的良好条件,建议加快推进政府为个人破产立法,早日制定《浙江个人破产条例》。”

政协委员建议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

给他们一个机会

金克明提出,建立个人破产条例对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在调研中发现,每年都有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所谓‘执行不能’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对象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予以解决,但同样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公民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时,并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

在金克明看来,为个人破产立法,核心要义就是为这部分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的退出通道。“个人在经营中失败是难免的,救济,是为个人破产立法的本意。我们要帮助那些‘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给他们一个重新创业的机会,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当然,也要严防恶意逃债。”

已具备良好条件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在个人破产领域先试先行。从2018年底起,省内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平阳县法院顺利办结,实现司法领域的破冰。

2020年12月3日,省高院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在全省推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清理工作。这也意味着,浙江开始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截至2020年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共计2.027亿元,清偿3350.349万元,有效畅通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

金克明认为,目前,浙江已具备了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条件。“我们已累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索,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我相信浙江版本很快可以出台,从而进一步推动浙江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前列,为全国提供重要的浙江实践和样本。”

存在的难点堵点

那么,当前推进立法工作,还存在什么难点、堵点?金克明认为,立法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防止恶意逃债。“我们在立法时一定要严格区别是合理的破产还是恶意的逃债,绝不能让这部法律成为逃废债的挡箭牌。”金克明建议,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并明确破产欺诈行为不予免责。

“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可程度不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根深蒂固,也会给个人破产立法带来一定的阻力。相关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配合意愿。”金克明建议。

浙江法制报(记者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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