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金活水来(一):奖励基金从开曼迁册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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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活水来(一):奖励基金从开曼迁册入港

本系列文章旨在解析香港如何借助奖励基金从开曼迁册入港的政策,重启投资移民计划,以及鼓励设立香港家族办公室,为国际资本提供一个充满活力、效率高的投资港湾,继而为全球基金市场注入新的活水。

作者丨姚平平 张珉 徐振梁 杨晓怡

在金融的天平上,资本总是向着监管透明、税制优惠、市场活跃度高的地方倾斜。香港,这座亚洲的国际金融中心,近年来正面临着全球金融版图重塑的挑战。面对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提高的经济实质要求和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香港政府运筹帷幄,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旨在吸引基金迁册入港。这些举措不仅包括财政激励、税收减免,还有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措施。本系列文章旨在解析香港如何借助奖励基金从开曼迁册入港的政策,重启投资移民计划,以及鼓励设立香港家族办公室,为国际资本提供一个充满活力、效率高的投资港湾,继而为全球基金市场注入新的活水。

本篇将着重介绍香港的基金迁册政策。

一、基金迁册背景

公司迁册制度是一项法律机制,允许公司将其注册地从一个法域迁移到另一个法域。这种制度的特点包括双向迁册、低成本、连续性保障、税务优势、合同权利转移等。其优势在于节省了重复注册和解散的成本,保障了主体业务的连续性,并有助于优化集团结构和加强与特定资本市场的联系。当前,一些法域如BVI、新加坡和开曼群岛等都实施了公司迁册制度,且各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如在BVI,公司可以自由迁入和迁出,并且程序相对简单;在新加坡,只允许迁入,而且要求较严格;开曼群岛,也允许双向迁册,但要求更为具体。公司迁册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以适应不同的业务需求和法律环境。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特区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将其打造成全球领先的资产管理和基金注册中心。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与监管措施,包括推出《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相关的法规和守则。这些法规和守则共同构建了一个稳固的法律框架,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和运营提供了清晰的规范。另外,香港还颁布了新税法,将对离岸基金的税务豁免延伸到在香港设立的基金,使得香港首次对在岸基金和离岸基金(无论其结构、集中管理和控制的地点)的利得税进行统一的税务豁免。这些变化无疑增加了香港作为基金注册地及迁册目的地的吸引力。

进一步地,为吸引全球基金迁册到香港,政府实施了资助计划,体现了香港对金融服务业的承诺与支持。自2021年5月10日起,迁册至香港的开放式基金公司(OFC)可申请政府资助,以支付给当地专业服务提供商的费用。这一资助计划的内容包括:

政府支持:政府将承担最高达70%的相关专业费用(包括与法律、审计、税务、行政管理、合规等服务相关的费用),减轻了基金投资管理人设立OFC的财务负担。

资助上限:每个OFC可以获得的资助上限为100万港元,确保了支持的实质性。

数量限制:每位基金投资管理人最多可为三个OFC申请资助。

申请机制:采取先到先得的原则,保证了处理申请的公平性。

资助计划的原截止日期设定在2024年5月9日,若资金提前用尽,申请期可能提前结束。但是,根据香港政府近期公布的2024-20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为驱动市场发展,政府将把对OFC的资助计划延长三年,即将截至2027年5月9日,这对打算迁册至香港的基金形成重大利好。

二、基金迁册流程

开曼SPC基金迁册为香港OFC基金是一个复杂的跨司法辖区法律程序,涉及多个阶段和详细的法律和行政步骤。以下是该过程的详细阐述:

阶段一:前期交易安排及法律问题评估

在迁册之前,需要进行前期工作,包括对法律条款的深入分析和前期交易的安排。首先,必须评估开曼法律下的迁册影响,对基金的组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迁册符合现有条款。同时,还需要分析基金是否符合香港法律对迁册基金的资格要求。这一阶段的工作是确保基金迁册的合法性,并为后续步骤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阶段二:在香港申请并完成基金迁册事宜

在香港完成基金迁册涉及多个细致的步骤。首先,律师需要根据基金原本的组织文件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起草、修订并定稿法团成立文件。由于OFC没有自己的章程,法团成立文件实际上扮演了章程的角色,约定了OFC的基础性内容。然后,需要准备和完善证监会关于迁册要求的文件,包括申请表格、资料查检表、原基金在其注册地法律下获发的成立证书或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原基金公司法团成立文件或等效组织文件的核证副本、董事会证书等。最后,需要准备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关于基金申请迁册要求的文件,包括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表格(表格OFCN1(SFC))、法团成立文件的文本、以及致商业登记署的通知书(IRBR3)。当以上文件准备齐全后,可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证监会在审核申请并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后,将向基金发出迁册证明书。

阶段三:在开曼群岛进行法定注销程序

完成迁册流程中的关键一步是在开曼群岛执行基金的法定注销程序。为了顺利注销,基金管理层必须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文档,这些文件应包括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正式的宣誓书,以及注销的正式申请。这些文件的递交,标志着基金愿意依照开曼群岛的法律规定正式结束其在该司法辖区内的法人地位。

在向CIMA递交文件的同时,基金还需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一系列相应的申请文件,这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已经获得批准转移到新司法辖区的董事决议复本、可能涉及的基金名称变更通知、注册办事处地址变更通知、以及授权签署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自愿宣誓声明。此外,基金需递交一份承诺信,承诺在21天内向所有担保债权人(如有)发出关于基金转入新司法辖区的通知。

阶段四:向香港证监会提交注销证明

迁册流程的最终步骤要求基金在获取迁册证明书后的60天内,向香港证监会提交开曼群岛撤销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这个步骤是确保基金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迁册的重要环节,它协助证监会确认基金已经不再在开曼群岛注册,从而合法地在香港进行运营。

整个迁册过程是一个涉及密切合作的复杂法律程序,它要求基金管理人、法律顾问、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高度协同。此过程不仅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档,而且要求各方对相关法律规定有透彻的理解和精确的执行力,以确保迁册过程的合法、高效和无误进行。在这个精细化的过程中,每一步的准确执行都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跨境法人流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基金迁册法律效果与替代方案

在探讨特殊金融工具,如基金的迁册问题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行为不仅涉及公司法,还可能涉及证券法、税法等多个法律领域。深入了解迁册的法律效果对于把握整个迁册过程至关重要。具体而言,迁册的法律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迁册本身不损害基金的连续性;基金作为法人实体的存在不受迁册影响,其法人地位保持不变。其次,迁册不影响该基金此前订立的合同、已通过的决议或已实施的任何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样,基金所具有的职能、财产、权利、特权、义务和法律责任均不因迁册而改变,保持现状。最后,迁册不会影响任何与基金相关的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可继续进行,无需中断。

在操作层面上,这些法律效果确保了基金迁册后能够稳定运作,为投资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并确保交易对手和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连续性的法律保障是基金在国际金融操作中得以被广泛接受的关键因素。

然而,迁册绝非轻率可行之事,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迁册的必要性和适宜性时,必须权衡多种因素。适宜迁册的基金通常是那些运营成本成为关注焦点、偏好在岸操作而非离岸操作的基金,以及那些出于种种原因需要保留原有法人主体的基金。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保留原有法人主体不是必须的,则可以考虑其他替代方案,例如清算原有开曼基金,在香港设立全新基金实体。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投资组合转移的限制、资金转移方式的选择以及潜在的税务影响等问题。

投资组合的转移可能会涉及到反洗钱规定、数据保护法要求,以及跨境投资的合规性等复杂的合同义务和法律约束,有时还需得到被投资公司的批准。此外,投资者的态度和支持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这可能需要通过召开投资者大会、进行个别咨询等活动来维护投资者关系。在投资组合转移方式上,若选择将投资组合分配给投资者,再由他们将资金投入新的香港基金,可能会引发如印花税等税务问题,同时应探讨是否能申请税务豁免。基金管理人还需考虑到投资者可能不愿投资新基金的风险。直接将投资组合转移到新基金可能更为高效,但同样需要考虑税务和合规问题,例如潜在的税务负担,以及是否有缓解措施等。

基金迁册并非纯粹的行政手续,而是一项需要深思熟虑的战略决策。最终,无论是选择迁册还是新设基金并转移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都须综合考虑法律、税务、运营、合规性及投资者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在迁册前,基金管理人应进行全面的利弊评估,一旦决定迁册,应该制定细致的计划,以确保迁册过程的平稳推进,并最终达成基金的长期发展目标。

四、小结

经过对香港基金迁册政策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香港政府通过综合运用金融激励、税收优惠和行政便利等手段,为国际基金提供了一个高效、低成本的运营环境。这些政策的推出,不仅有助于加强香港自身作为世界级金融中心的地位,还为全球资本市场的动态平衡贡献了新的力量。通过吸引基金迁册,香港不仅将提升自身的金融市场活跃度,也将进一步巩固其作为全球金融枢纽的角色。展望未来,香港的金融市场将继续保持其多元化和国际化的特色,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以及更为丰富的机遇。而对于那些寻求利用香港优势,实现资本增值和财富传承的投资者和家族办公室而言,这片土地也将是理想的选择。在本系列第二篇中,我们将介绍香港政府宣布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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