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 | 王旭东:新闻传播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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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5 日,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旗下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社与光明网等 18 家中央、省市主流新闻网站在京成立国内第一个跨媒体“食品药品监管融媒体”,实现中央与省市新闻网站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主流宣传内容贯通,并成功举办“食品药品监管融媒体”业务培训会。首批 20 多名新闻网站主编级以上媒体骨干参与培训。培训会上,来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王旭东针对“新闻传播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讲解。

新闻传播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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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在内,但是与新闻传播和媒体相关的,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方面的争议纠纷,其次会涉及一些商标权方面的问题,专利权基本上是不涉及的。

相关数据显示 :我国的网民规模现在已经达到了 8.02 亿,互联网普及率 57.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 7.88 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在 2018 年达到了 98.3%。以前,我们提到媒体,主要就是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传统四大媒体,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衍生出的新媒体越来越多,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对我们的工作、生活方式都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

科技的更新迭代非常快,但是法律有他的滞后性,很多时候对于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规定的并不清晰,这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新闻工作人员是很迷茫的。下面我围绕著作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侵权以及风险防范这三个方面简单梳理新闻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首先,什么样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法律当中规定,文字作品、音乐、戏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这些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说明一下,这些作品从创作完成时起就天然地受著作权法保护,不需要刻意地去发表或者到版权保护登记中心去登记,只要创作完成,即形成著作权。

但是,法律还规定很多内容是没有著作权的,其中就包括时事新闻。时事新闻被认定为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很多人觉得奇怪,新闻为什么会没有著作权呢?记者、编辑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子不是可以随便给人抄吗?当然不是所有新闻都没有著作权,只是不具有独创性的、只描写客观事实的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

我们知道记叙文的五要素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如果一条新闻,只包含这些客观事实那就没有著作权。但如果这个新闻作品里包含了写作人的见闻、体会、评论、感想等非客观事实内容,那么这部分就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只叙述客观事实的记叙文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带有作者独创思维的说明文、议论文受法律保护。所以关键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

当然,虽然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随意转载,但是我们要注意“转载应当注明出处”。对于这一点,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注明出处的,可以要求对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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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说到著作权,我们首先有必要搞清著作权具体都指什么权利。首先,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人身权就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著作人身权我们须记住的主要内容就是著作人身权有个特点,即它不能转让。

举个例子,我写了一本书,已经出版了,在新华书店有售。有人找到我希望给我一笔钱,然后让他替换我成为这本书的作者,也就是说把这本书的署名权给他,那这肯定是不行的。但是他可以买断我这本书的出版发行权,今后我这本书的所有销售分成和版权交易收益都归他所有,这部分是著作财产权。所以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除此以外跟媒体工作关系最密切的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印报纸是行使复制权,卖报纸就是行使发行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三个权利里相对来讲跟新闻报道关系最大的,现在法院受理的很多新闻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比如在网上用了别人拥有权利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甚至是字体都会涉嫌侵犯对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我再介绍一下改编权与汇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比如把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把戏剧改编成电影,都属于改编。汇编就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不论是改编还是汇编,都是二次创作,都是对现有作品进行的二次加工整理,所以在一个改编或汇编作品上往往存在至少两个权利人,一个是原作的权利人,还有一个就是改编与汇编作品的权利人。相应地,在改编或汇编前,改编人和汇编人需要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著作邻接权。著作邻接权不是著作权,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出版者权等。这里面与我们工作相关度比较高的是出版者权。举个例子 :一篇刊登在图书、报刊、杂志上的文章,他的著作权人是作者,出版机构不享有著作权。但是我们出版机构从整体上对图书、报刊、杂志享有出版者权。用通俗一点的语言说,出版者实际上并不直接对作品本身享有权利,而是对承载作品的载体享有权利。也就是说,我们不是内容的创造者,我们只是内容的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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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就有一个涉及到融媒体的问题,比如一个作者创作了一篇文章,刊登在报纸上,那么这篇文章的权利人是作者,我们在没有经过作者许可同意的前提下是不能把这篇文章直接放在互联网上的,因为我们不是文章的著作权人,只是报纸这个平台的权利人,所以在我们经营的其他传播平台上发布这篇文章是需要作者明确授权的。所以需要我们与作者通过合同把作品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平台约定清楚,尽可能为出版者争取权利,把权利外延扩大,从而适合多渠道多维度的传播。

当然,不是针对所有的作品都需要签订合同。因为在实践中,我们稿件内容的来源有很大一部分是媒体记者和内容编辑提供的,传媒集团采写、编辑的稿件,在集团内部可以跨媒体平台中使用,因为这种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会有哪些问题呢?职务作品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就是单位的员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上的作者,也就是直接创作作品的员工,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且未经单位许可,作者不能把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但是有两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直接归属于单位的,作者只有署名权。一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设计图纸以及计算机软件、地图等需要依赖外在技术条件的创作难度较高的作品 ;二是作者与单位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情形,现在

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里都有类似的条款,直接在劳动合同里就对于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

此外,著作权法中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就不会认定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简而言之,合理使用就是在法律特殊规定的 12 种情形下,既不需要作者同意,也不需要向作者付费就可以使用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情况做了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总计十二条。其中第三、四、五条是跟新闻行业息息相关的,主要就是明确了出于新闻报道需要而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

其次,法定许可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还要说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简而言之,法定许可就是可以不征得作者的同意就使用他的作品,但与合理使用相比,法定许可需要给作者支付报酬。法定许可的情形大致包括 :1、报纸、期刊之间的转载 ;2、表演者用他人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3、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广电节目等等。

与媒体相关的主要是第一条,即报纸、期刊之间的转载。比如报社转载一篇已经发表在其他报纸上的文章,只要在转载、刊登的时候写清楚作品的来源,作者的姓名,并向作者支付报酬即可。另外,法定许可中的支付报酬,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中也给出了倾向性的意见,那就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报酬必须在使用作品之前,所以“先使用后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构成侵权。实践中,有些著作权人的身份很难查明,且没有加入相关的协会组织,这给作品使用人及时支付报酬带来了不少困难。如果强制要求必须在使用作品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仅与商业目的相悖,且不利于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在充分考虑这些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最高法院的这种态度给二次开发利用作品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司法环境。

但是有一点与融媒体高度相关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到今天为止互联网媒体之间,以及互联网媒体与纸媒之间相互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经过作者事先许可。2006 年最高法院废止了关于允许互联网媒体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2015 年国家版权局又进一步发文强调网络媒体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做法并不能保证作品的低成本有效传播,并且与融媒体实现“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的目标相违背。特别是在目前,中央大力扶持融媒体发展的政策背景下,也许很快就会放开。

与转载相关的还有就是未经作者允许对别人的作品进行摘抄、整合,把别人的作品略微加工修改变成自己的东西。通俗的说也就是所谓的抄袭,有全篇一字不落地抄,有东拼西凑的“伪原创”,还有就是所谓的“洗稿”。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什么要把抄袭放在转载这里讲呢?实际上,转载是法律许可的,而抄袭确实法律严令禁止的,而且是不道德的。尤其随着科技的发展,衍生出各种抄袭检索工具,发布在互联网上的内容,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很容易就能发现抄袭的情况。所以媒体人要注意这个问题。

专家简介

王旭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现为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审计》杂志、开明出版社、北京外企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国有、私营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来源:杂志编辑部. “食品药品监管融媒体”编辑业务培训内容.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9.3(18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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