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岭|盈科实务:民事调解书该不该公开?

李兆岭|盈科实务:民事调解书该不该公开?

诉讼案件调解结案属于结案的一种方式,但司法解调书该不该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呢?

作为职业法律人,第一反应应该是“不公开”。

我们先不着急回答这个问题,看看实务中是如何做得。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文书类型“调解书”,结果是这样的:

李兆岭|盈科实务:民事调解书该不该公开?

可以检索到12557808 篇文书。

打开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公开完整的调解书内容的,如下图(原文为清晰文本,为了避免不应该公布的信息二次公布,下图进行的模糊化处理):

李兆岭|盈科实务:民事调解书该不该公开?

第二类,仅公开案件的部分信息的,如下图:

李兆岭|盈科实务:民事调解书该不该公开?

看到这里,不知道对于上述问题,有何感想?

那么调解书到底该不该公开呢?

近期,我们律师团队处理的一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就以调解方式结的案(调解书中未涉及是否可以公开)。结案之后,案件委托人无意中发现了网上公开的调解书。考虑到调解书涉及一些信息,案件委托人不想公开调解书。我们通过跟踪来源,发现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我们团队认为:调解书体现平等主体意思自治,属于对私权的处分,调解书不应该被公开的,除非当事人同意。

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对该事宜进行了具体研究。

第一、根据法规,民事调解书并不属于需要公开的判决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调解书并不属于法定公开的裁判文书,但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属于需要公开文书。

第二、根据法规,民事调解书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的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文书除外);也就是说,上述规定明确:调解书不应该在互联网上公开,除非(a)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b)确有必要公开。

第三、民事调解书不通过互联网公布,符合民事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纠纷中,民事调解书就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是根据自己的意识处分处理的民事权利的文书,具体内容具体包括让渡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内容,以满足自己其他方面、其他时空的利益。在民事调解书不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属于“私事”,不通过互联网公布,符合民事自治原则。

第四、民事调解书不通过互联网公布,不违背司法公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是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制定。如上所述,民事调解书就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是根据自己的意识处分处理的民事权利的文书,并不体现司法机关的意思表示,公开内容也并不具有促进司法公正,因此,民事调解书不通过互联网公布,不违背司法公开原则。

综上,律师团队认为,上述案件中,民事调解书未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也没有对调解书是否公开进行约定,法院公开调解书是不恰当的。

基于以上,我们与法院进行了沟通,并陈述我们的理由,法院对上述调解书进行了撤回操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完成对调解书的撤回操作之后,对于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调解书进行二次转载的裁判文书平台,律师团队主动联系了裁判文书平台,要求裁判文书平台撤回或删除涉及调解书。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及民法典,除非有特殊情况,调解书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涉及民事主体意思自冶的部分,即公开案件名称、公开案件当事人(自然人除外)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如果公开当事人意思自冶部分,公开的内容涉及当事人就私权利处分的内容,就难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存在不应当公布的调解书予以公布,可以积极联系法院;如果其他裁判文书平台进行转载,可以积极联系裁判文书平台,要求进行删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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