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为提升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今年以来,天河法院打造“1+2+3+N” 诉前联调法官团队。如何引导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加快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天河法院在建立“天和”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与远程司法确认平台的基础上,交出一份旨在提供信息化、集约化、社会化诉讼服务的“天河答卷”。

“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为推动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11月14日下午,天河法院组织召开律师调解工作会议,广州市十二家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会议,天河法院副调研员赵飞龙、综合审判庭庭长许琛、立案庭庭长苏杰威、调解速裁中心主任张瑞平及部分调解团队法官、法官助理参加。

“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会议就《关于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办法(讨论稿)》相关规定与工作事项展开具体讨论。此次会议既是对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研究探讨,也进一步明确律师调解工作模式、案件范围、工作程序、回避制度等具体机制构建。

“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这份讨论稿有什么亮点?

一起来看看吧!

亮点一

优先吸纳四大领域专业律师

鼓励在知识产权、商事纠纷、医疗事故、房地产纠纷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的律师优先申请担任律师调解员。

亮点二

遵循五大调解原则

依法调解。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以外, 调解事项、过程、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便捷高效。律师调解应当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亮点三

诉调线上线下一体对接

立案前案件委派。案件立案受理前,经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由天河法院设立,立案庭庭长担任工作室负责人)审查认为案件适宜诉前调解的,立案庭向起诉人出具《律师调解告知书》,及时将案件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通过“天和”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平台)分派案件给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立案后案件委托。立案庭登记立案后或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可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出具《律师调解告知书》后,及时将案件移交律师调解工作室,通过ODR平台分派案件给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通过ODR平台记录调解进展,形成工作日志;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以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由律师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工作室(中心)公章。

“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亮点四

调解协议远程司法确认

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工作室进行司法确认,可运用天河法院远程司法确认系统申请;诉中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出具调解书。

天河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连连看

近年来,天河法院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理念,将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融入司法服务保障,建立形成 “一平台、两体系、三机制”工作格局。

“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1+2+3+N”诉调团队升级,天河法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接下来,天河法院将深入研究完善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推进落实律师调解各项具体工作,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6-29 04:36
下一篇 2024-06-29 07:21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