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轶君 如是我闻Rewin 2023-02-28 09:09发表于上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法律赋予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撤诉的权利。就撤诉而言,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存在着不同的情形。法院对不同的情形如何处理,本文对此一探究竟。
一、一审程序的撤诉
一审程序中的撤诉包括原告主动撤诉以及法院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形。
原告主动撤诉
法院依职权按撤诉处理
法院是否准许撤诉
在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宣判前,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若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1]
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依职权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
但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原告主动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存在例外情况: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撤诉后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存在例外情况: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二审程序的撤诉
二审程序中的撤诉包括上诉人主动撤诉、按上诉人主动撤诉处理以及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三种情形。
上诉人主动撤回上诉
法院依职权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法院是否准许
在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具体包括的情形:
上诉人虽然在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撤回上诉后再次上诉/起诉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一审判决生效。
不予受理,一审判决生效。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若构成重复起诉,则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动撤回上诉的情形中,可能发生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但在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形的处理,最高院在2021年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进行了明确: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撤回上诉后又申请法院再审的情况。对此,最高院明确:法院可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
三、再审程序中的撤诉
再审程序中的撤诉包括再审申请人主动撤回再审申请、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主动撤回起诉和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申过程中撤回起诉三种情形。
再审申请人主动撤回再审申请
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主动撤回起诉
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申中撤回起诉
法院是否准许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再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视为新的一审案件。法院是否准许,参照一审中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情形处理。
撤回申请后再次申请是否受理
撤回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主动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若构成重复起诉,则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视为新的一审案件,故而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特殊情形的除外。[3]
[1] 原告主动撤诉情形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2] 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创伟业投资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060号
[3] 吴龙彬、新余市东亚物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
作者 商轶君
责编 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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