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无前科。XX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XX年2月8日被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XX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纠纷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在位于赤水市(某某小区C区3栋一单元)1xxx室家中,连续三次用双手抱起放在客厅地面上装有泥土花草的三个塑胶花盆,从位于12楼的窗户向外扔出,分别将施某1、李某、施某2停放在楼下停车位上的三辆汽车不同程度砸坏。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XX年2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肖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亦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列查明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施某1、李某、施某2的陈述,证人吴某、官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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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所在居民楼下是商业门市和道路,人、车流量大,被告人肖某某为发泄情绪,在明知自己从位于12楼的窗户向外扔花盆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肖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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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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