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裁判要旨
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犯罪实行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在虚假诉讼罪中,不作为的“隐瞒真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作为的“虚构事实”行为具有等价性。
02
基本案情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害人林某向被告人万某借款,并出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之后,林某又借款5万元但未归还。因无法还款,林某在2012年重新出具了一张70万元的借条,并声明之前的50万元借条作废。
(图片来自网络)
然而,万某未归还50万元借条,并在2015年以两张借条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归还共计120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万某涉嫌虚假诉讼,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随后将万某传唤到案。
03
裁判结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万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辩护人提出的虚假诉讼金额应为50万元而非120万元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但犯罪既遂状态未被改变。万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未实施虚假诉讼,两借条独立,欠款总额128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多项证据证实70万元借条包含50万元借条,万某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第一审判决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主要问题
(一)采用隐瞒真相方式捏造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04
案件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万某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捏造事实”这一行为方式的理解上。
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但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认为被告人万某故意隐瞒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已经作废的事实,并以此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对于“捏造事实”这一行为的定义,理论界存在分歧:
1.认为“捏造事实”仅限于虚构事实,不包括隐瞒真相;
2.认为“捏造事实”既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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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只要行为人通过虚假行为欺骗法院,并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就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不能以获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人万某明知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已经作废,但仍然以此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林某偿还债务。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隐瞒真相行为,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误解,并可能作出错误的裁判。因此,被告人万某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综上所述,本案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某构成虚假诉讼罪是正确的。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公正,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379号指导案例:万春禄虚假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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