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应成为行政争议化解的主导力量

浙江某韩资企业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宁波某海关作出的《稽查征求意见书》,同日收到海关出具的《稽查结论》,认定韩资企业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海关归类错误,由此造成少征、漏征国家税款,决定向其追征有关税款共计116万余元。

韩资企业不服,遂委托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张民元、车金梦律师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某海关出具的《稽查结论》,在程序上存在错误,但并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效力,遂维持了某海关出具的《稽查结论》。

韩资企业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行政争议化解程序,韩资企业与某海关达成行政和解,韩资企业补交部分税款,某海关重新做出新的《稽查结论》,双方在法庭之外握手言和。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资企业从韩国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传动杆)长期以来一直按9401901900类(免税类目)在申报进口,当地海关一直未提出异议,上述海关进口货物海关均已放行。某海关在海关稽查过程中,认为韩资企业进口的传动杆应归类为848340900类(征税类目),并通过海关内部系统请示了海关归类技术部门,某海关依据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做出了《稽查结论》。

海关归类争议是比较复杂的技术性争议,很难判断行政争议的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货物进口企业的归类是依据“中国海关律师网”上列明的类目来归类的,而海关认为该网站并非官方网站,海关归类应依据海关归类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双方各执己见,拒理力争,互不相让。

代理律师接手该案之后,认为行政争议案件化解的关键在于双方对最终结果的期望值,对于行政诉讼的原告来说,对“民告官”的案件一般都期望值不高,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会选择告“官”,而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对行政诉讼均充满信心,大多会认为“民告官”是不可能赢的。所以代理律师在行政争议化解中的主要任务便是降低行政机关的期望值,同时要把控“民告官”案件中“民”的心态。

在本案中,两位代理律师检索出海关总署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署法发[2012]495号文件(2号行政解释),其中第二条对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或者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都不属于申报不实。”

《2号行政解释》成为本案争议化解的重要基石,该解释明确了:即使原告存在归类错误,也不属于申报不实。被海关认定“申报不实”与“申报错误”,这两种不同的表述,在法律后果方面是不一致的,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大相径庭:(1)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同时应当追征三年税款;(2)不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而是申报错误的,当事人不构成违反海关规定,不适用追征税款,但是是否补征税款,要视具体案情,结合正面监管规定予以认定。

双方在中级法院庭调解室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稽查结论》。该案例入选《2021-2022年度全国中小企业维权典型案例》,为行政争议化解案例中,代理律师成功参与矛盾化解的典范之作。

在行政争议化解多元解决机制中,代理律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杠杆平衡作用。

代理律师应成为行政争议化解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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