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⑭】——工伤却遇索赔难 民事监督解民忧

【“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⑭】——工伤却遇索赔难 民事监督解民忧【“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⑭】——工伤却遇索赔难 民事监督解民忧

五年艰辛维权路,一丝希望寄检察。今天小编带您来看一起不寻常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

官司打了,判决拿到了,但公司破产了,劳动者的工伤损害谁来赔?空有一纸诉状四处执行无果时,公平正义又该如何伸张?

【于洪案例】

2017年3月,王某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左手失去了劳动能力。经法院判决,所在公司需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生效判决拿到了,但公司停业了,老板也找不到了,王某某空有一纸文书,四处讨要无果,权利迟迟得不到救救,生活也因此陷入困境。

【“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⑭】——工伤却遇索赔难 民事监督解民忧

2022年8月,王某某来到于洪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受理后,检察官们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同时对生活困难的王某某展开司法救济、社会帮扶。经查,该公司老板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检察官们告诉王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可追加抽逃出资的公司老板为被执行人。随后检察官们协助王某某调取家具公司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持王某某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在检察官的支持起诉下,公司老板与王某某达成了民事和解,将赔偿款全部给付到位。王某某终于结束了长达五年的维权之路,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检察官提示】

【“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⑭】——工伤却遇索赔难 民事监督解民忧

如果判决止步于执行,那法律的公正一定会大打折扣。如果您也遭遇了和本案王某某一样的情形,不必担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为您了指出了破题之道,据此提起执行之诉的同时您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素材:欧萍 编辑:岳晓菲 图片:孟露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6-11 11:17
下一篇 2024-06-11 15:52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