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平市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5日,正值农历大年初一。福建省浦城县仙阳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毛某某积极响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号召,主动申请到高速联防联控检查站为过往车辆人员检测体温。没想到,一场意外突然降临。20时52分许,周某某驾驶闽HFB770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4人)沿京台高速公路由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往福建省浦城县方向行驶,途经京台高速(闽)上行忠信服务区内省界高速公路联防联控检查站时,误将油门当刹车,撞到了毛某某。毛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逮捕。事故发生后,毛某某的妻子林某某向浦城县法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鉴于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害人又是抗疫一线人员,浦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启“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案件并快速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认为基本符合规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了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方面较有经验的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乘勇律师来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调阅了案件相关材料,详细了解了整个案情,同时与受害人家属保持沟通联系。面对丈夫的突然离世,林某某深受打击,情绪很激动,承办律师一边耐心开导安抚她,一边向她细致讲解所涉法律问题和可以申请赔偿的事项等。
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将正在疫线值班的受害人毛某某撞伤,导致毛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因其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本案中,被告人无视交通法规,驾驶车辆时将坚守抗疫一线的被害人毛某某撞伤致死,理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赔偿。
【承办结果】
2020年3月10日,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闽0722刑初50号判决书):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毛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5889.85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责任纠纷,受害人是在抗疫一线岗位上因公殉职的,因此格外引发社会关注。此案能否顺利解决,关系到千万个仍然坚守在抗疫一线默默付出的工作者,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力保护。
浦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落实司法部和福建省关于对抗疫一线人员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政策,为受援人开启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法律援助律师用热心、耐心为受害人家属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彰显了法与情的结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逝者已矣,被告人依法接受了法律制裁,死难者家属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亦得到相应弥补。本案中法院已经给予了公正的判决,相信死者家属也能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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