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终于被认定自首

他终于被认定自首

习军在东华县木材加工贸易区设立了两家木材加工厂,最初企业经济效益不错,可是这两年企业几乎到了无法正常维持的程度了。原来,县政府当初只鼓励投资木材加工企业对外招商,却忽视了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日益严厉的效应,木材加工贸易区内的大小加工企业全部陷入了困境。

习军多年前就把许多人承包的山场及栽种的林木资源收购到自己名下。他以为有了自己的林业资源,政府一定能多批点采伐指标。这样,我的加工厂就能继续经营下去。

谁知,自从国家严格林业资源采伐指标的审批之后,县政府领导把这些采伐指标牢牢地控制起来,连林业局领导也只有很少的采伐批准权。林业采伐指标就成了黑市的交易商品,林业采伐指标奇货可居,私下交易价格不断攀升。

习军每年只能被批准采伐十几立方米林木,这点采伐指标满足不了加工厂一个星期的生产需求。习军只好到外地收购木材或高价购买别人搞到采伐指标,勉强维持生产。

有一天,习军拿着刚批准的15立方米采伐许可证,雇佣了几个人到自己的山场采伐。习军想:反正也是我自己的木材,趁着有指标在手,就多采伐一点。他对采伐工人说:“今天你们把林子里够尺寸的树都伐倒,这些树我都批指标了。”

一天下来,几十米木材全部采伐完了。习军安排车辆向外运的时候,被设卡检查的林业警察抓了个现行。

习军接到木材被扣的消息之后,跑到住在庄河的朋友由常军家里躲藏起来。林业公安把参与伐木和运送木材的人抓了两个关到了看守所。

十几天过去了,习军使用别人的电话给妻子打电话。妻子说:“你躲在外面也不是办法。帮助你干活的人抓了两个,你不回来,他们也说不清楚。”

习军决定回东华县自首。2012年4月10日早晨,习军给担任林业派出所所长的同学汪东打电话习军说:“汪东,我想回去自首,你能不能做做工作,帮助我办个取保手续。”

汪东说:“你回来自首是对的,可以减轻处罚。我得回避你的案件,你自首以后能不能取保,我不敢保险,但一定能从宽处理。”

习军说:“那好,明后天我就回去。”

习军又给发小尹宏君打电话,说:“宏君,我想明天就回去自首。你提前跟你姨父说一下,给我办个取保候审,你看行不行。”尹宏君的姨父是林业局副局长兼林业警察大队长。

尹宏君问:“你明天什么时候回来?”

习军说:“我先去盖县,堵到去新宾的大客。我坐大客到南杂木,让朋友开车送我回去。估计到家得晚上七八点钟。”

尹宏君说:“你回来直接到我家,我等你。”

习军又给妻子打电话:“老婆,我和汪东、宏君都打电话了,我明天就回去自首,大概晚上6、7点钟到家。我先去宏君家,找他姨父帮我办个取保。”

打完电话,习军对由常军说:“我总在你这儿躲着也不是个办法,明天我回去自首,你送我去盖县坐车。”

由常军说:“行,明天我和刘明一起送你。”

第二天上午,由常军带着助手刘明开车把习军送到盖州长途汽车站。分别时,由常军说:“习军,到家来个电话。你要是进去了,我去看你。”

中午,习军坐在长途客车上。他想:人还是得遵纪守法,这一违法犯罪,怎么躲也不是滋味。他的心里就像打鼓似的,激烈地跳动着。下午四时大客车快到南杂木了,习军投案心急,便给在南杂木开工厂的朋友隋龙打电话,“兄弟,我4点30分到南杂木,你开车把我送到东华。今天晚上我先回家,明天早晨就去投案。”

隋龙早就知道了习军的事情,他说:“行。我准时在高速路口等你。”

在南杂木高速路口,习军上了隋龙的汽车,二人向东华驶去。隋龙问道:“习军,你都想好了吗?”

习军说:“这犯罪的人躲在外面,总提心吊胆的。必须回去自首,就是抓我进去,也不能后悔。”

天很快就黑了下来。隋龙说:“天黑挺好,谁也看不见你。今天晚上你和嫂子好好亲热一宿,明天你就不知道怎么样了。”

习军苦笑着说:“都到了这份上了,哪还有那个心思。今天晚上你嫂子不知得哭成什么样子,我想着都难受。”

隋龙说:“看来,人真不能犯法。”

晚上7时许,隋海龙的汽车停在尹宏君家院子里,习军的妻子韩杰已经等在那里。尹宏君把习军和隋龙接进屋子,给二人倒了一杯水,说:“先弄点饭吧,吃了饭再说。”

习军说:“先不忙吃饭。跟你姨父说了没有?我能不能取保?”

尹宏君说:“我说了,我姨父没有明确答复。”

习军说:“不管能不能取保,我都去自首。就是进去,我也不后悔。让朋友顶罪,这不是我干的事。”

突然,外面传来一阵吵杂声和急促的脚步声,紧接着窗口、门口就被警察堵上了,一个个警察手持枪械,大声喊叫:“不许动!”

程远军带着两个警察走进屋子,说:“习军,我看你还往哪跑?”

习军站起来,说:“程局长,我是回来自首的,事先我让宏君跟你说了呀。”

程远民冷笑一声:“哼!自首?我是抓住你的,自什么首?”他对警察说:“给他铐上。”

习军伸出双手,说:“我真是回来自首的,不信你问宏君。”

尹宏君说:“姨父,不能在我家抓人吧,他是回来自首的。”

程远民对尹宏君说:“这不关你的事,带走。”

不久,习军被东华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习军的妻子找到东华律师事务所的谌律师,请他为习军上诉辩护。

韩杰对谌律师说:“我丈夫犯罪是事实,但有两个问题不对。一个是滥伐林木的数量定多了,二是他有自首,没给确认。”

谌律师到法院调取刑事卷宗后,发现卷中确实记载了汪东、尹宏君出庭的证实:“习军是在准备自首过程中被抓获的。”

汪东、尹宏君、隋龙、由常军、刘明也都证实了习军打电话要求回家自首的事实。谌律师认为:习军是在准备自首的过程中被抓捕的,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要件。另外,习军滥伐的林木被全部缴获,侦察机关以伐根测算的蓄积量为习军定罪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有瑕疵,应该上诉。

谌律师根为习军代写了上诉状后由本人签字后交给了东华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裁定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东华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时,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习军滥伐林木犯罪在两个问题形成了辩论焦点。一个焦点是:在滥伐林木全部缴获的情况下,以伐根鉴定计算滥伐林木犯罪定案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一个焦点是习军是否符合自首的要件?

公诉人认为:“侦察机关以伐根鉴定滥伐林木积材数量有法律依据,经伐根鉴定,习军滥伐林木107.4061立方米,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谌律师辩论道:“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具体计算公式,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这一复函是目前我国唯一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如何确定数量的专门性规定。习军滥伐的林木被全部收缴之后,采用伐桩根径测量方法计算滥伐数量是错误的。因为法律明确只有在‘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的条件下才可以采取根径测量法。本案滥伐林木数量应以实际缴获的60.3649立方米为定案依据,而不能以伐根鉴定的107.4061立方米蓄积作为定案依据。”

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习军滥伐林木的数量准确,足以定罪。”

谌律师提出:“侦察机关已经缴获了习军滥伐的60.3649立方米木材,这是直接的证据。在滥伐林木赃物可以直斥鉴定数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另用根径测量法扩大了的滥伐林木的数量,违反了刑事侦查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习军是否构成自首一事,公诉人认为:“习军是在他人家里被抓,他到案后第一次审讯笔录未交待他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没有节省诉讼资源,不应认定自首。汪东与习军是同学,二人有利害关系,其证明习军打电话要求自首不应采信。尹宏君等人证明习军有自首情节,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也不应采信。”

谌律师反驳道:“《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习军应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以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强调的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客观事实。”

谌律师说:“公安机关并不掌握习军的行踪和躲藏地点。习军前一天与有关人员商量回家自首,并通报了回家的时间和乘车方式。知情人尹宏君亲自向林业警察大队长兼林业局副局长的程远民要求对习军办理取保手续,可见,公安机关是在明知习军回家自首后,为阻止其自首而故意实施抓捕。程远民是习军回家信息的提供者和抓捕的策划指挥者,因程远民突然去世,无法查明其获知习军回家信息的来源。但尹宏君向程远民提供习军回家自首信息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应该确认公安机关是在明知习军回家投案的情况下而实施抓捕的。

另外,由常军、刘明、隋龙、东华县晟豪机制碳厂、盘锦明利碳行和庄河兆日碳厂也都证实了习军回家是自首,习军是在准备自首过程中被抓捕的事实成立。”

公诉人又提出:“习军确实有自首动机,但其到案时没有如实供述他人犯罪事实,没有节省诉讼资源,不能认定为自首。”

谌律师当即反驳提出:“习军第一次审讯笔录虽然未全部交待他人协助其滥伐林木的事实,但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如实交待,应该视为自首。且习军在第二次审讯时已经将同案人参与滥伐的情况如实交待,公诉人对习军自首不予认定是错误的。”

庭审之后,东华县法院一位领导对谌律师说:“你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但东华县过去的滥伐盗伐林木案件都是按照伐根鉴定结果判决的。如果习军的案子改变了,就可能引起连锁反映,将导致法院判决的许多案件必须重审。你的辩护意见我们不会接受,希望你理解。关于自首的问题,公安机关的原负责人死了,有些事实查不清,法院准备按原来的判决意见再次判决。”

这个谈话之后的第三天,习军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一审判决之后,习军在会见时说:“律师,你已经尽力了,我想放弃上诉,争取减刑。”

谌律师说:“你还有一次上诉机会,少判刑,比减刑更有价值。”

习军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同意继续上诉。

二审时,谌律师建议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在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发言后,明确表态:“同意辩护人对自首部分的辩护意见。对以伐根鉴定的问题,仍然坚持一审的意见。”

习军在看守所里已经呆了将近2年半,中级法院改判习军有期徒刑2年半。

2013年春节零时过,习军走出了监狱,他把在看守所里吃饭的一只铁碗扔在地上用脚踹扁了。据说:犯人出狱的时候,把在监狱里吃饭的家什踹扁或砸碎,以后就不会再走进来。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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