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品新、李学军、裴炜、侯爱文、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品读

刘品新、李学军、裴炜、侯爱文、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品读

(感谢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北京律师书画院院长刁品纯律师题字)

日前,《周泰 · 书声》第七期之《电子证据法》品读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举办。

现场邀请了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编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副编审黄丽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炜、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爱文、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鉴定人北京中海义信司法鉴定所常务副主任石鹏、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与处置中心主任高显嵩共同探讨解读刘品新老师这本电子证据法领域的新作。

本文整理自全场各位嘉宾的发言,以飨读者。

刘品新、李学军、裴炜、侯爱文、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品读

北大法学院副教授、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

欢迎收看《周泰·书声》第七期,本期分享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的新著《电子证据法》。在正式的品读会开始之前,本期有幸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黄丽娟老师来分享这本书出版前前后后的花絮。

刘品新、李学军、裴炜、侯爱文、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品读

黄丽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副编审:

本书标志着一门新兴学科的初步探索成形

谢谢江老师的介绍,感谢周泰邀请我来参加这次读书会,很荣幸跟各位网友在这里见面。作为一名责任编辑,我很高兴能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刘品新老师这部二十年厚积薄发而成的代表作——《电子证据法》。同时,作为刘老师的学生和同门师妹,我也很高兴自己能够学以致用,在出版领域为刘老师在证据科学前沿领域的研究总结发声贡献一些小小的力量。

人大社和刘品新老师的合作,正式开始于2005年……

谢谢黄老师对这本新书来龙去脉的介绍。我可以从黄老师的讲述里感受到黄老师作为这本书的责任编辑,内心的欣喜。我自己也做过很多年的编辑,最初在出版社,后来成为了期刊编辑。作为一名编辑,编到一本好书,或者读到一篇好文章的时候,内心的喜悦常常难以抑制。

下面正式进入品读会的第一阶段,本期很荣幸地请到了本书作者刘品新教授来分享本书的基本内容。对于刘品新教授,相信观众朋友一点都不陌生。如果我称呼刘老师为中国电子证据法第一人,可能不会有太多人反对。在电子证据法领域里,相信许多观众对刘老师非常熟悉。

刘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下面首先有请刘老师介绍这本书的基本内容。

刘品新、李学军、裴炜、侯爱文、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品读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电子证据法的基本思维

感谢江溯、丽娟以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今天我主要从法律人的角度向大家汇报如何去看《电子证据法》一书的个人看法。我给发言定的主题是“电子证据法的基本思维”。我想说明的是,在本书的写作和阅读中坚持的三种思维……

刘老师与前六期品读会的作者都不一样,他并没有事无巨细地介绍这本书的具体的内容,但他提出了让普通人进入电子数据法领域的三大要素,这就是数据法的三种思维方式:第一就是节点思维,第二是实践思维,第三是交叉思维。

我第一次注意到刘老师是在快播案发生之后。我是研究实体法的,快播案当时引起了实体法研究领域的诸多关注和探讨。那时我还是《中外法学》的编辑,刘老师与我们讨论一篇叫《电子数据的鉴证规则》的文章。当然除了实体法的问题以外,刘老师这篇文章引起了我对这个问题更为核心的与电子数据相关的问题的思考。

之后我又拜读了刘老师其他的著作,逐渐了解到刘老师之所以能够在电子证据法领域做出如此卓越的贡献,除去师承的原因之外,与他自己是电子数据鉴定人,并且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有很大关系。学者、鉴定人和律师等多种身份角色,使得《电子证据法》这本书和一般学者写出来的著作不一样。

下面进入嘉宾品读环节,首先我想隆重地介绍参加品读的6位嘉宾,首先是两位学者,第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学军老师。刘品新老师说李学军老师是看着刘品新老师成长的,我也一样。

在2003年的时候,我就已经认识了李老师,当时李老师翻译了一本耶鲁大学达玛斯卡教授的一部非常有名的著作叫《漂移的政治法》。当时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相当于实习打工,所以很有幸接触到这本书,认识了李先生。

第二位学者是我的朋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裴玮老师。

本次品读会不仅有两名重量级的学者,我们还有两位重量级的律师,首先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爱文律师还有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律师。

本次品读会不仅有法律人,还有两位非常专业的鉴定人,分别是北京中海易信司法鉴定所常务副主任、司法经理人石鹏先生,还有一位是我们的老朋友高显嵩老师,他是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信息安全与应急响应与处置中心主任,高老师也是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人.

下面品读会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有请李学军老师和彭辉老师分享,有请李老师。

刘品新、李学军、裴炜、侯爱文、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品读

李学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电子证据法》是值得摆在案头、带在身边的宝典

各位观众好,参与《周泰·书声》品读会,通过读书分享我的声音,我感到特别荣幸。像刘品新老师谈到的那样,我亲眼见证了他20年磨一剑成就这本书的过程。有些惭愧的是,我虽然最早便拿到了他亲笔签名的新书《电子证据法》,但当时没读,而是转手送给了我在一线做打击电诈犯罪的警察侄子……

在活动之前,我列了一份今天品读会的要点,与李学军老师提到的是完全一样的。李学军老师提到,这本书是融合了理论和实践,法律和科技,还有当下和未来,这正是我的感受。

也正如李老师提到的,刘老师之所以能写出这本“宝典”,得益于他有非常扎实的理论功底、非常开阔的研究视野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书里面随处可见他自己办过的还有媒体报道的重要案例。

所以我觉得李学军老师的分享可以说是非常精到的,再次感谢李老师。

下面有请第二位品读人裴炜老师,刘老师在发言中提到了裴炜老师的研究方向,她的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就是跨境取证,她最近也出版了一本具有影响力的著作叫做《数字正当程序——网络时代的刑事诉讼》。这本书中专门提到了跨境取证过程中的电子数据问题,所以我想也许裴老师的分享也许会涉及到这个方面,有请裴老师。

刘品新、李学军、裴炜、侯爱文、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品读

裴炜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以刑事诉讼法的视角看《电子证据法》

谢谢江老师,非常荣幸来到今天的品读会,也非常感谢周泰律师事务所和江老师的邀请。参加此次品读会我是诚惶诚恐的,而我的惶恐是有电子证据的,因为刚刚我的手表提醒我心率异常。

正如李学军老师此前所说,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证据的数字化转化是一个时代的大势所趋,面对这样的时代转型,法学研究也需要作出相应的变化……

谢谢裴老师的精彩点评。她主要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谈到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谈到电子证据法对刑事诉讼法产生的挑战,以我的理解,传统的形式诉讼法主要是针对那些物理的证据,所用的方式例如查封、扣押、勘验都是针对书证、物证来规定的。当面对电子证据的时候,肯定会出现不匹配,或者难以完全适用或者描述问题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关系。这个问题在实体法中也有讨论,比如说在《刑法》中,既用了计算机系统,也用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从法律统一性的角度来说,这就是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协调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不应是水火不容的,还是要适当把技术规范融入到法律规范中去。

因为现代科技的很多概念是无法用传统的法律概念来描述的,比如说哈希值、区块链这些词汇用传统的法律概念是不太可能讲清楚的。不过我也同意刘老师的观点,未来技术与法律融合的过程中要注意法律主体性的问题,因为技术的规范最终还是要服务于法律判断的,所以必须把它转化成法律规范。

第三个问题谈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这本书里,刘老师首先强调的是关联性,包括内容上的关联性和载体上的关联性。而裴老师主要是从刑诉法的角度来谈合法性问题,正如裴老师所讲,这是非常大的问题。在数字化时代,刑事诉讼法如何能够保证对强制措施具备合法性,这不仅仅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还是对于基本权利的干涉问题,与传统的物证、书证时代不太一样,所以怎么来解决这样的问题,是我们未来需要思考的。再次感谢裴老师的精彩点评。

下面进入嘉宾品读环节的第二阶段,本阶段请到了两位资深的律师。一位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爱文律师,一位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律师。首先有请侯爱文律师进行品读。

刘品新、李学军、裴炜、侯爱文、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品读

侯爱文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子证据法》是学术创新与法学功底的完美结合

非常荣幸能参加周泰书声——刘品新老师《电子证据法》的品读会,我仍沉浸和陶醉在李老师和裴老师的分享中,和我在读这本书一样的感觉,排山倒海的内功传递。在这里我代表周泰律所,由衷的向在座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感谢您们前来传经送宝,无私地将知识和智慧传授给我们。

下面我来谈谈读《电子证据法》后的感受,我对这一领域非常感兴趣,也一直在研习并实践。看了后受益匪浅,绝对是这个领域的宝典,而且起到引领作用。

谢谢侯律师的精彩分享。侯律师用她丰富的实践经验说明了刘老师的这本书是非常实用的。下面有请艾行利律师分享他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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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行利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老师打开了电子证据的大门

非常感谢周泰律所的邀请,有幸能够现场零距离的学习各位老师、前辈精辟的观点和见解,受益匪浅。我是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艾行利,我执业以来,出于个人兴趣,专注于刑事辩护,对于刑辩来说,我还只是一个小学生。一直关注前辈辩护经验和技巧的学习、总结,期望自己能够站在前辈们的肩膀上更快地成长……

谢谢艾律师的分享。正如他所谈到的,不仅是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都面临着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判断等问题。

刘老师的这本书不仅适用于刑事证据领域,而且可以适用于各法律领域。艾律师解读的言语间透露着与刘老师这本书“相见恨晚”的感觉,我也同意他“好书不怕晚“的说法,相信《电子证据法》这本书日后会更好地指导律师朋友们的实践工作。

下面进入嘉宾品读环节的第三阶段。《电子证据法》这本书非常重要的一个特质就是法律与技术的融合。

本次非常荣幸地请到了两位专业的鉴定人,一位是北京中海义信司法鉴定所常务副主任石鹏老师,一位是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与处置中心主任高显嵩老师。下面看看两位技术专家对《电子证据法》的阅读体会。首先有请石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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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鹏

北京中海义信司法鉴定所常务副主任:

《电子证据法》为司法鉴定人指明前行的道路

初读品新老师大作《电子证据法》大概花费1个半月时间,四篇连读下来真是大快朵颐、畅快淋漓,跟着标题逐层深入,让自己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书中案例带入感特别强。

大作提纲分为四篇:原理篇,规则篇,科技篇和实践篇,原理篇从电子证据的定位、关联性、真实性、原件理论、证明力原理、大数据证据原理这个方面展开;规则篇从电子搜查规则、勘验规则、鉴真规则、定案规则、区块链存证规则几个维度深入探讨;科技篇从真实性审鉴、虚拟财产的价值证明、网络犯罪的身份识别几个角度阐述……

谢谢石鹏老师的高度评价。他的品读说明《电子证据法》这本书不仅令律师受用,对于鉴定人来说同样有用。下面有请高显嵩老师品读。

刘品新、李学军、裴炜、侯爱文、石鹏、高显嵩:电子证据法品读

高显嵩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与处置中心主任:

拨开眼见不为实的迷雾

刘品新老师的《电子证据法》是一本很难得的能让我很有兴趣的从头读到尾的一本法律书,因为这本书里包括了很多案例,而且还是很多技术案例,大多数都是涉及到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通过这本书中的一句话“拨开眼见不为实的迷雾”,我是想“拨开我心中一只的迷惑”。

本书从证据的发展历史引出电子证据,又从电子证据延伸到,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大数据证据等不同的电子证据类型……

感谢高老师。高老师说明了现今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仍然存在很多不统一、不融合的情况,实现真正的统一还需要漫长的时间。《电子证据法》这本书正是树立了法律与技术融合的典范。

嘉宾品读环节到此为止,下面有请刘老师对大家的品读作回应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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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想用三个词来做总结。

第一个词是“感恩”。

这是我平生第一次由大家一起品读自己的书,收到了非常多表扬的话语。但从大家品读的各个部分中,我也深刻地感受到了自己的不足。大家所说的内容,与我当时的想法不尽相同,甚至是完全不同。一旦有不同,就表明了自己的写作在理论上或者在表达上存在不足。

我要感恩大家为我指出问题,感恩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律师。我常跟学生说,一个人能够走多远不取决于自己,而是取决于是否有一群优秀的人支持你。同时也要感恩时代、感恩国家,这个时代让我能够发现这个事物,研究这个事物。

第二个词是“再出发”。

当时我写这本书的初衷是做总结,是把过去翻篇、面向未来。这本书一写出来就意味着它已经过时了。刚才学军老师提到这本书中涉及到很多物证技术学的知识。物证技术学是我在这本书运用最多的知识。学军老师和高老师都提到了同一认定、物质交换和痕迹的问题,物证技术学的原理在电子证据领域发生变化,也就是不接触也必留痕,这就要求我们思考同一认定、物质交换和痕迹领域的理论如何更新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鉴真问题。

之所以目前在电子证据领域判断真实性很难,恰恰是因为同一认定理论在电子证据领域中的缺位,我当时写作的时候也感觉其中的法理支撑不够充分。还有痕迹检验,我也同意电子证据的本质是痕迹,但是这种证据怎么支撑,是需要再出发研究的。

裴老师提到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术语,比如勘验、搜查、调取、冻结在电子证据法中的运行和衔接问题,也给我很多启发。我接触相关领域比较早,可以了解到立法部门为何使用上述术语。法条中的许多术语,尤其是对计算机究竟是使用搜查还是勘验,是经过立法工作者斟酌过的。

像计算机搜查,这个术语的使用是从未入选的;电子数据调取、勘验,则都在事实上超越了一般的法理理解;而冻结一种措施,虽有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使用。所以,裴老师所说的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术语进行重新思考,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今后完善这本书时需要完成的工作。

对于侯律师所说的书中“鉴数取”一体化审查观点,我的回应是它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是对实践中自然发生的规律进行的总结。大家知道,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若只看书面材料(主要指有关鉴定意见、取证笔录),往往审不出有意义的内容,而需要将有关鉴定意见、取证笔录同电子形式的数据结合在一起审查。但现在的问题是辩方往往拿不到完整的材料,这使得“鉴数取”审查似乎不能很好的实现。

当然,从现在的研究和实践来看,有很多变通的方法,俗称便宜的“鉴数取”。比如,如果案件中只拿到电子证据的鉴定意见书,不妨将其中的结论部分作为“鉴”,将后面附带的光盘作为“数”,将描写的鉴定过程部分作为“取”,将它们结合起来审查会具有同样的效力。我之前遇到过一个错案,案件中控方完全不提供任何一份电子数据,但一样能够通过鉴定意见找出“鉴数取”的材料来。这是电子证据所产生的一个新的体系,属于一个自体性理论。

侯律师发言中提到的微信截取证据的完整性内容,对我也是一个很大的启发。这在我国通常被认为是真实性的问题,事实上它主要是证明力的问题。我们需要重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理论与规则。

刚才艾律师讲到的很多问题,如审什么材料、以什么方法等问题,也给了我很多启发。我想举个小例子补充。如果各位律师接到一个案子,只有两个星期的时间准备开庭,你会愿意看300本案卷还是300个硬盘,我想很多人都会选择前者。但如果掌握了电子证据的技巧,看300个硬盘要比看300本纸面卷容易得多。

石鹏老师和高老师在鉴定方面也提出了很多问题,比如电子数据的前景问题,未来的电子证据鉴定人不仅要做鉴定工作,还要承担技术辅助工作未来鉴定人,很有可能像学军老师一样,身兼鉴定人、律师、教师数个身份。这样更好拓展到电子证据审查等业务。

这一趋势将极大地改变司法业态,甚至改变刑辩的方式。当辩护人有了证据意识以后,甚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硬盘进行勘验,产生新的证据,就会在举证方面引发深刻革命。如果律师掌握了本书中的一些ABC技巧,也会在庭审过程中产生很好的影响”。

第三个词是“巧动手”。

“临渊慕鱼不如退而结网”。是到了动手做的时候了!那么,证据法研究者应该怎么做?我认为,电子证据(法)只是研究切口,大家可以通过据此反思传统证据法学中的一些理论,比如同一认定、痕迹、推定甚至关联性问题等,碰撞出新的火花。当下,大数据关联性与证据法中的法律关联性之间的碰撞,将会建构出新的理论架构。

实务人士应该如何学这本书?我认为,先看书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类案比较并予以借鉴。也就是说,通过实践中对相似案件的处理的方式,去学习这本书的知识。

事半功倍的巧妙做法是打造法律人的专业钥匙。这一问题人格不同。我个人在研究中是有次序地打造了3.5把钥匙:电子证据法、网络犯罪、数据合规各一把钥匙以及半把钥匙智慧司法。

我是通过打造这些钥匙,进行学术研究上的转型。如果读者中有兴趣从电子证据法的角度出发,也可以借鉴这一思路。现阶段,大家可以从关注传统电子证据转向关注以大数据为载体的电子证据样态。

最后,我想以一句话来总结:这是一个急剧变化的最好和最坏的时代!我们要以数据法思维与法律专业同行,通向时代潮流的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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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谢谢刘老师耐心细致的回应和总结。在总结的后半部分,刘老师还对学术、实践的未来方向进行了展望,对他个人未来的学术方向进行了交代,很谦虚的自称“再出发”。面对眼前这本足以学习许久的著作以及刘老师未来在学术研究上的不断发展,我们也“再期待”。

在刘老师的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序,这个序是由何家弘老师写的,何老师在序中谈到人类的司法证明在历史上发生了两次重要的变迁,第一次变迁是从神证到人证的变迁,第二次是从人证到物证的变迁。

何老师指出进入21世纪之后,我们进入了一个科学的证明时代,最重要体现是电子证据开始在所有证据中发挥一种证据之王的角色,不论是在刑事、行政还是在轻微的民事纠纷中,电子证据都将扮演一个重要角色。

刘老师的这本书应当是这个领域的重要开端,我们也期望刘老师在不久的将来写出更加重磅的著作,我们也将进一步进行学习。

本次的品读会就到这里,感谢线上的朋友持续的关注周泰·书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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