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非常特殊。说到底,就是律师挂靠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下独立执业。律师事务所能给律师提供什么?我想能够提供的就是一个挂靠的名称,这是最基本的。名义上再要给律师提供一个办公室的处所,一个管理组织及其制度。只有这些了。另一个规定就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一个劳动法律关系。而这个法律上所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一个挂靠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规避法律规定的个体户的法律关系。是表面与实质法律关系矛盾的关系。所谓的统一接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只不过是管理的形式而已。
律师所能否统一接到案件?我看全国的律师所至少有百分之九十几以上均是律师个人来接案件的,哪有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案件,再来分配给律师办理的。统一接手案件、统一登记、统一收费,那还真不是律师事务所时代有的东西,那应当是处于“法律顾问处”公办所时代的产物,这些规定是保留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确实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了。
目前我国民办律师所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另一种是合伙律师事务所。这两种律师事务所名义上的法律性质是其他社会组织,其实它的本质就是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具有这些企业的本质特征。
不管是个人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他所追求都是利润。
即使是其他社会组织也是追求的是利润。难道是只是为人民服务?别唱那些高调,讲点实际的就是那么回事。我开办律师事务所就是为了追求利润的。那么我招聘律师也是为了追求利润的。绝对不会为了所谓的扶持律师自己吃亏的吧?所以律师所招聘律师一定要从律师身上可以剥削到利润;如果律师所不能从律师身上剥削不到利润,律师所一定不会招聘律师;除非律师所合伙人或者这里人有神经病的除外。现在社会一般不愿意谈论剥削的问题。不管人们是否愿意谈这个话题,剥削是客观存在的。
律师所与律师所聘用律师之间就是一种剥削关系。剥削要有度,才能双方达成协议,取得双赢。这就是要达到劳资两利的效果。那些追求利益极端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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