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利益纷争

聘用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纷争。不知道你们发现了没有?我今天就一一道来。

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

律师与律师所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律师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纯粹是劳动关系。但是真实的法律关系与表面上的法律关系是有实质区别的。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真实方面上存在劳动关系、挂靠法律关系两种。

挂靠的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不能独立经营,需要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独立经营,经营人给被挂靠单位适当管理费;经营人对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的方式在法律层面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

在交通运输方面这种情况比较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律师行业中尽管没有最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我看到了南方法院对于律师与律师所之间是否存在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案件判决中体现了否定劳动法律关系的判决。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都定了律师与律师所之间一定是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确定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挂靠法律关系的成立。

a.劳动关系。

律师事务所中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就是授薪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

就是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分配给律师办理,律师所按照一定标准给律师支付工资的方式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至于律师团队负责人负责发放律师工资的方式,应当基本属于劳动关系。

b.挂靠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每年向律师事务所交固定管理费,所有收益归律师个人所有,所有费用由律师个人承担的方式,那就是标准的挂靠方式。

c.效益工资方式的不同区分劳动关系与挂靠关系。

有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的是效益工资的方式。约定律师收费按照一定比例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分成的方式。

如果律师的劳保费用由律师所承担的话,那么就是劳动关系;如果律师的劳保费用由律师个人来承担,则是挂靠方式。

二、律师所与律师是资本家与打工仔之间的关系。

律师所尽管是人合与资合关系的结合。里边体现资合的因素,追求利润是永远的主题。相比聘用律师就是打工仔,挣工资而已。

三、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理念的问题。

律师所的文化理念是律师所合伙人意志的体现;不可能代表聘用律师的意志。那只不过是合伙人们给聘用律师灌输的鸡汤而已。

四、律师所能给予聘用律师的是什么?

很简单就是能给律师办理个依法执业的执业证的机会而已。其他一切方面需要律师自己努力。

五、律师事务所为何愿意多招聘聘用律师?

因为招聘律师的人数多,可以收更多的钱,也可以有更多的人为其打工。并且人数多,可以在律协内获得相关头衔的机会,在社会上有更大的知名度。

多招聘律师可以挤压本所内其他律师得到案件的机会。由于利益冲突的审查规定,一个所的律师不能为双方代理案件。有名的律师在本所接到案件后,本所其他律师就不能接手对方代理了。所以有些律师好不容易接到案件了,一审查有利益冲突,就不能接手了。这样限制了普通律师的发展。如果规模非常大的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挤压普通律师的发展,有利于龙头律师的业务垄断。

以上就是我对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利益纠葛的探讨。你们觉得我讲的是否有道理?这是个得罪人的话题。有的人明知道,他就是不说。有的人不知道,整日稀里糊涂。我是知道了其中的道理,就愿意说。我也不怕得罪人。谁愿意恨我,就去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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