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口罩拟入法,郑州餐饮业执行情况如何?

来源:大河健康报

大河健康报记者 张保富

3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若《草案》通过,意味着河南餐饮从业者佩戴口罩将成为法定义务。

餐饮服务提供者,包含酒店、饭店、餐厅、咖啡厅、酒吧以及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除此之外,机关、学校、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该规定。

河南餐饮业“戴口罩”的现状如何?群众及相关从业人员对此举如何评价?

戴口罩拟入法,郑州餐饮业执行情况如何?

【解读】河南拟将戴口罩入法

《草案》全文共九条,不设章节,针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这一具体问题,就适用范围、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采用“小切口”的立法形式予以规范,篇幅短小精悍。

《草案》提到,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当口罩出现脏污、损坏、异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换。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累计处罚其从业人员3人次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向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文件显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

会议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作了关于《规定(草案)》的说明。他表示,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要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

这次立法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针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采用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王新民表示,目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一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佩戴口罩方面存在思想松懈,甚至还存在一些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不佩戴口罩或者不规范佩戴口罩的现象,这些都会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增加了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餐饮风险隐患。

王新民说,有必要通过立法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进行规范,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此外,制定规定也是提升我省餐饮服务文明规范的需要。

3月31日,郑州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其中提到,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戴口罩拟入法,郑州餐饮业执行情况如何?

【现场】疫情前就已佩戴口罩

拟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戴口罩入法的事情传出后,不少餐饮单位表示,疫情之前他们就已要求所有人员佩戴口罩作业。

3月30日晚,大河健康报记者沿金水区林科路走访多家餐饮店,发现多数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有口罩。个别餐饮店中有戴口罩不规范者,经记者提醒后,也立即进行了纠正。

“无论是否是疫情期间,对于餐饮业来讲,戴口罩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位于林科路经一路交叉口向东20米路北,一家名为马家故事餐饮店的负责人姚女士告诉大河健康报记者,其店中平常也要求所有人员佩戴口罩。厨师佩戴口罩可减少油烟气对人体的伤害,传菜及前厅人员佩戴口罩有利于餐厅规范化管理及形象维护。

她说,疫情发生以来,公司秉承对员工和顾客负责的态度,对员工戴口罩的要求更加严格。餐饮人员戴口罩入法,对于她来说是一件大好事,她计划将员工上班期间戴口罩编入今后管理制度,要求所有人员必须遵守。

戴口罩拟入法,郑州餐饮业执行情况如何?

“葛记焖饼”是郑州市较为有名的一家百年餐饮老店。其经一路门店负责人张纪明表示,在疫情发生前,他们店中配备的是餐饮人员专用的防飞沫口罩,疫情后店中全体人员换成了医用口罩。

据了解,其餐饮店管理相当规范,厨师、传菜员、服务员、前台等皆身着专用衣帽,上下班时均有统一点名及仪容着装整理等自检项目,自检过程中若发现未正确佩戴口罩者将给予纠正和处罚。在餐厅运营期间,其店中有专门的督导员定期督导,对员工的操作规范、门店及宿舍卫生、口罩佩戴情况严格审查。

“戴口罩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疫情期间佩戴口罩也是对所有人的负责。”张纪明说,餐饮人员接触各类人员较多,其店中很早就规定,包括员工在内,所有外卖、跑腿、快递人员进店也必须扫码及佩戴口罩,否则不允许进店。为配合疫情防控,他们还将店中的桌椅撤走了近20%,确保顾客能够保持安全就餐距离,以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戴口罩拟入法,郑州餐饮业执行情况如何?

【好评】为戴口罩立法点赞

大河健康报记者在采访中,不少市民为“戴口罩”入法做法点赞。

郑州市民李东林说,疫情发生以来,大家对公共卫生前所未有的重视,“戴口罩”对于个体来说是加强个人健康防护,对于大家来说是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他随身携带一包备用口罩,除个人使用外,他还会主动送给个别没有戴口罩的路人。“公共场合,戴口罩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餐饮行业更是如此。”他说。

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陈培填律师表示,《草案》为相应的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形式,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意识,有利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落实主体责任。

戴口罩拟入法,郑州餐饮业执行情况如何?

河南省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接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抄送的《草案》后,协会高度重视,要求全省各市县餐饮协会在当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性餐饮企业的意见。

“我省餐饮业多年来一直严格执行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且餐饮行业员工均持健康证上岗。”他说,餐饮行业完全服从并执行对于疫情防控需要的进门测体温、戴口罩、酒精消毒、公共场所勤通风等多项举措,餐饮行业也将积极努力、一如既往地为防疫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和奉献。

河南省出台的《草案》并非首例。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福建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个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进行专项立法的省份。

相关链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郑州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本文来自【大河健康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5-29 16:16
下一篇 2024-05-2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