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维专:湖北刘文雄医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蔡维专(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载:劳动法行天下;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蔡维专:湖北刘文雄医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0年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2月20日,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文雄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从该决定书,并经公开信息检索,我们可以一窥刘文雄生前的最后一段人生:

蔡维专:湖北刘文雄医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述时间段,刘文雄医生的工作任务为:任卫生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副组长,战斗在门诊防疫一线,认真筛查疑似患者,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笔者未能检索到刘文雄医生生前在疫情防控阶段详细的工作记录,对其详细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亦不敢妄自揣测(行政机关亦可能未完整调查),但必定是不问生死,舍小家、为大家,迎着疫情,坚定逆行。

之所以尽其详尽的梳理刘文雄医生的工作内容,原因在于这直接关系相关法律的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刘文雄医生确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问题在于,对法条前半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从各地实践及司法案例来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性质判定争议大,可分为从严派和从宽派,从中我们也可以窥见法律的价值与魅力。

蔡维专:湖北刘文雄医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严派

人社部们大多持此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对此曾专门就该条作出过复函,提出,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并建议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各地方人社部门印发的内部指导意见基本与上述主旨相同,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支持的案例(参见(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但需要说明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的复函并不当然约束人民法院的裁判。

蔡维专:湖北刘文雄医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从宽派

从宽派认为,应实质性的理解掌握法律的规定,探究法律的精神,并在个案中寻找平衡。以下几个案例,可以作为注脚:

北京伊锦园清真餐饮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为案中(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999号判决书),法院认为,“冯敬朝在原告伊锦园公司的工作岗位是宿管员,看守宿舍是其中一项职责”“正是由于宿舍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故不宜机械地认定某一具体的时间段即为冯敬朝的工作时间”。

天津市河西区龙福宫老人院诉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中(参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辑-总第10辑),法院认为,“崔凤鸣担任龙福宫老人院的厨师和厨房管理工作,其工作性质难以确定起止的工作时间”“崔凤鸣从事为龙福宫老人就餐的服务保障工作,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的流动性,决定了其工作岗位不仅是厨房,而且还包括与工作有关的其他地点。其从厨房到办公室时出现心脏病严重症状,处于持续的工作状态。办公室是厨房的合理延伸,应当视为崔凤鸣的工作岗位”。

蔡维专:湖北刘文雄医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俞俊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参见(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冯芳弟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10点多钟,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后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冯芳弟被发现时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属于深夜在家发病,无人发现、未经抢救死亡,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最高院在裁定书中进一步阐释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正确理解,该内容非常经典,在众多案件中,被当事人引为参考案例,是为从宽论的最佳阐释。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不论从严派还是从宽派,各有论据,各有价值考量,很难绝对划分对错,这并非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司法裁量的问题,需要执法者、司法者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笔者并不赞同动辄修法,法律已经尽其可能划定了一条线,所谓执法有裁量,司法有心证,这也是法律的艺术性体现。

蔡维专:湖北刘文雄医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刘文雄医生一案应认定为工伤

回到刘文雄医生一案,笔者还是主张应该给予以工伤认定,理由除了上述从宽派的论述外,我们还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的特殊性以及抗疫一线医务工作者工作状态的特殊性。准确把握法规立法原意并倾斜保护抗疫一线医务工作者,才能实现实质公正,彰显法律含情脉脉的一面。

当然,这种实质公正并非要突破法规规定,也将无损于法治的统一与尊严。毕竟如果某一行政行为明显违背了常理、常情、常识,而不具有可接受性,那么这一行为必然是合法性出现了问题。我们建议在复议或诉讼程序中,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能够纠正仙桃人社局的认定。春风暖日和风,小桥流水飞红。

春天必将到来,但很多人长眠在了倒春寒里。死者长已矣,生者长戚戚,期待法律的温暖,能够吹进生者的胸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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