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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到某行政执法单位讲课。
这样的课必然要讲到执法证件、执法时的主动亮证执法规范。说起来,我们法律人都认为这是执法中的ABC,基础性问题,但在我们这个国家,偏偏搞得不清不楚。例如警察着制服要不要再出示执法证件的问题,几乎时不时就来讨论一遍,也不见官方的权威说法。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在这次讲课结束后,有位执法人员和我交流了一个问题:王律师,你们总是在讲课中说: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那你律师为什么不主动出示律师证?
这个问题问得不错,引发了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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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不只是我们律师,就是医生,还有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你几乎没有人要求他们出示律师证、医师证、法官证、检察官证。
难道说公众对这些群体的信任度高于行政执法人员?
当然不是,其实是一个依申请行为和依职权行为的区别所在。我借用行政法上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来说明这一点。
在行政法上,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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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而言,无论是律师、医师、法官、检察官,我们都强调其中立性,其不告不理性。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经常说“做饭的公安、端饭的检察、吃饭的法院”,而医界更有“法不轻传、医不叩门”的古训,对律师来说,你如果上门问人家有什么纠纷需要法律解决,似乎也不是讨喜的事。
那问题来了,法官出现的法庭上只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检察官也差不多是在检察院办公大楼,医生坐诊在医院的医生办公室望闻问切,而律师则坐在律师所接待当事人、听取案情进行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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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执法,当然也坐在办公室里,但更多时候执法需要去现场,制作现场执法笔录。显然,这些仅仅坐在办公室里是完成不了的。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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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到现场,那就没有了办公室、办公楼、办公场所等国家身份象征的背书。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是执法人员?
靠执法车辆?这个容易自行喷涂。
靠制服?我们先不说现在许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并不配发制服,就是有制服的,制服很容易仿制,因为中国的制式服装都差不多。
当年我们法院刚刚下发的夏式制服,我有位年轻同事和我说,“堂哥,你看我们这身制服和昨天咱们俩去吃饭的某某酒家那个女部长的服装是不是一样?”我看了看,真的几乎可以乱真。
那只有靠执法证件了。当然不是说这些不容易伪造,是表明执法人员一种主动接受监督的心态和代表国家执法的职业自信,而大多数假冒执法人员是没有这种勇气或者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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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想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那你律师为什么不主动出示律师证,就是主动和被动,依职权和依申请的不同。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律师主动营销法律业务是不合适的。
2024年5月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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