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疫情期间,代理机构现场开标要注意什么?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有人进行业务咨询:疫情期间,自有场所的代理机构能否现场开标?某地规定,特殊时期不建议开标,如确有需要应向代理机构所在地区的应急指挥部报备同意才可以,但是当地应急指挥部答复称不需要他们批准,应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这样要求是否合理?
回答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只要疫情防控未终止,非紧急而必要的采购项目,是不建议开标的。对于确需开展的项目,要在釆购活动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业内人士罗道胜表示。
“事实上,财政部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给出了答案。”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告诉记者,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代理机构自有场所的、确有必要进行的非公招项目采购活动可以开展,但应做好各方面的防护工作。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鼓励其通过网络办理和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采购流程。
采访中,对于确有需要的项目代理机构可以现场开标,这毋庸置疑,但是否需要报备,业内存有争议。
对此,罗道胜认为,只要符合防控要求,又是紧急必要的项目,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报备相关主管部门即可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向财政部门报备,其他工程项目根据其性质,分别向建设部门、水利部门、交通部门或发改部门报备。
“实际上,采购人才是确定项目需不需要开标的主体责任人。”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蒋守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当事人,承担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为贯彻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疫情防控期间的采购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但本质上不能改变采购人的采购权利和主体责任。
“例如,《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现场开评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号)要求,对非必须开标项目原则上暂停或延期开评标活动,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即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同时放宽采购人使用评审专家范围,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上措施主要是从行政管理角度上提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形势下的政府采购工作,更多地体现了服务理念,未改变采购人的采购权利和主体责任。”蒋守华进一步指出,基于以上理解,限制代理机构开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出于明确权、责的考虑,为了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开评标活动,对项目进行备案也是有必要的,但应避免变相成为审批事项,因为,是否属于急需开标的项目只有采购人最清楚。
蒋守华建议,在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疫情防控承诺更妥当些。
此外,高录林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等规定,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个人理解,监管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同一涵义。在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资格从审批变为备案监管后,财政部门并不是代理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将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法改为监管部门更符合实际。”高录林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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