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否以自己名义发律师函

江西南昌彩民中奖事件一时间闹得甚嚣尘上,沸沸扬扬。江苏省著名律师,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亚以自己的名义向江西省民政厅邮寄律师函,要求其公开彩民花十万元购买彩票中奖2.2亿元大奖事件信息。并尖锐地提出五个问题,每个问题都有所针对,直指要害。可见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文字技巧。其敢为人先的精神是值得称道的,但其以“律师函”的名目出现,则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律师实务惯例,根据部分地方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内部制定的的《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指引》,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就有关事实、事件或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或评价,并明确指出可能导致某种法律后果而出具的专业性法律文书。律师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承办律师签名或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在实践中,律师有可能接受合同关系中的一方、或侵权事件中的一方、或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行政行为中的一方等的委托,向另一方发出律师函。一般而言,律师函是在进入诉讼之前发出的,体现了委托人希望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强烈愿望,同时措词又较为严厉,指出相对方不履行相关义务有可能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

那么,严律师在没有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向江西省民政厅发出所谓律师函,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时候,律师就是个普通公民。根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有权向国家相关机关提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这时候就必须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也没有必要显示律师身份。

律师函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合法的,具有威慑力的警告信。所以律师函虽然短短几页纸,但足以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文字功底。

至于律师函中所描述的相关事实或事件、相关法律后果是否存在,那最终还是要由法院来确认或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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