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00万 在上海买了套房屋
买下新房准备作为婚房
没想到竟是“凶宅”
2021年4月李先生从房东张先生处购买了一套上海的房屋约定转让价款为900万元然而刚买下新房后李先生从保洁员那意外得知2019年曾有人在房屋跳楼自杀
新业主李先生认为,原房东张先生在明知道他打算把该房屋作为婚房使用的前提下,刻意隐瞒了该房屋曾发生过自杀事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导致他基于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购买了该房屋,因此李先生将张先生告上了法院。双方经庭外调解后,张先生最终降低房屋转让价款80万元,与李先生达成了和解。 但原房东张先生却表示自己也很冤枉因为在与李先生的诉讼中才知悉自己房子曾有坠亡事件这又是怎么回事?原房东:房产出售时
才得知房子成“凶宅”
张先生称
2016年开始他以每月7000元的租金把房屋出租给了房客林女士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林女士2019年3月把母亲接到该房屋同住
2019年9月,林女士的母亲从房屋的阳台跳楼轻生。在事发后,林女士却故意向他隐瞒该情况,并在当月解除了租赁关系。
张先生认为,林女士承租房屋后,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共同居住,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在此期间其母亲坠楼,林女士没有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没有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而事发后林女士对自己加以隐瞒,才导致自己之后出售房屋产生了直接损失,以及两次诉讼的律师费。
因此,林女士对上述房屋构成“凶宅”才是主要责任人,应该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于是,张先生又将房客林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0万元以及律师费14万余元。
但对此,房客林女士并不认同。
林女士表示自己并未故意隐瞒母亲的死亡。她表示,李先生买房仅一个月便能知晓房屋情况,而张先生作为房屋原先的所有人,在事发两年之后却说自己毫不知情,显然是有悖常理的。事实上,她在事发后就将此事告知了张先生,并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3100元的方式与张先生就租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双方此后再无争议。法院:房客无过错
林女士自愿补偿1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种生活禁忌但在房屋交易实践当中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确实会对买受人的购买意愿或出售价格产生影响
在本案中的确能够认定,房屋因林女士母亲的坠亡,而有部分降价损失。但张先生主张的降价80万元也非直接损失,且是与买房人庭外协商的结果,具体的损失,需综合相应举证和过错情形等案情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林女士接母亲同住并未违反租房合约,母亲坠亡也非林女士所能控制,该行为也大大超出了林女士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范围。
最终,法院驳回张先生诉求,林女士自愿补偿其10万元。
来源丨上海法治报、新闻坊、上海新闻广播编辑丨吴泽斌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