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销售分公司共享律师服务项目-项目公告
一、项目编号: ZY23-SH17-FW242
二、项目名称:福建销售分公司共享律师服务
三、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3.1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中石油福建公司及下属11家分公司共享法律顾问律师库,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申报情况,择优录取律师事务所入选中石油福建公司共享律师库。
(二)根据中石油福建公司、所属分公司及股权单位的一般需要:
1. 解答日常的法律咨询。
2. 草拟、制订、审查及修改规章制度、协议、合同、招标文件等法律文书,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应要求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审查、修订、起草招标人外部往来函件。
4. 应要求对决策事项、项目合作、债权债务、资产处置等进行法律评价,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投资项目等进行事前法律论证,法律风险排查,提供应对方案;应经营需求,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5. 应要求对经营活动有关的洽谈、谈判、调研、专题会议等,提供法律服务,就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或意见,一般为2日内提供法律意见书。
6. 提供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现场法律服务;服务期满前一个月提供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报告,展示服务成果。
7. 应要求不定期提供最新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动向。
8. 应要求协助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三)根据中石油福建公司、所属分公司及股权单位的专项需要:
1. 经委托后,提供如诉讼(含民商事、行政、刑事)、仲裁(含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及申诉等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商谈,但应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标准优惠收取。
2. 按照委托处理与公司有关的民商事、刑事或行政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结案后出具书面的案件分析。
3. 处理公司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商事、刑事或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4.其它专项法律服务。
3.2 服务范围 本次入库律师事务所计划8家,入库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重点服务专业领域为:
1.合规;2.建设工程与承包;3.解散、破产清算;4. 并购重组;5. 竞争法与反垄断;6. 资源环境;7. 劳动法;8. 知识产权;9. 海商海事;10. 侵权;11. 争议解决;
3.3标段划分
本项目拟招标的入围数量:8家。
N为经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N≥9时,由招标人依排名顺序,选择排名前8位的投标人为入围服务商;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N<9时,由招标人依排名顺序,选择排名前N-1位的投标人为入围服务商;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N<3时,谈判失败。
3.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起,有效期3年。
3.5 报价方式:固定单价。
3.6 付款方式:本项目付款方式为对公转账。
3.7 服务地点:福建省内。
四、资质要求:
4.1 资质要求
4.1.1服务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1.2 律所专职执业律师应至少具有15人以上(含15人);全国性的律所其专职执业律师应为100人以上(含100人),其中,在福建分所执业律师应不少于20人(含20人);
4.2业绩要求:
近3年来(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具有为大型企业提供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劳动管理等领域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经验,该业绩证明由服务商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同原件备查。
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4.3.信誉要求(以下4.3.1和4.3.2信誉要求的实际查询结果以谈判现场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4.3.1谈判厂商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系统截图。
4.3.2谈判厂商、法定代表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系统截图。
4.4人员要求
提供法律服务须组成3人及以上的专业律师团队;需提供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4.1 主办律师需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4.4.2 主办律师须获得执业证书五年及以上。
4.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五、谈判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谈判的潜在服务商,请于北京时间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24日16时前报名;
5.2谈判文件每套售价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3购买谈判文件方式:线上购买
报名方式及文件获取方式等详细公告内容可在微信公众号“律采标讯”中查看。
六、谈判文件的递交
线上递交
电子谈判响应文件递交: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谈判响应截止时间,下同)详见7.1
纸质文件:本项目无需递交纸质文件。
七、谈判时间及地点
7.1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网上谈判):2023年8 月31 日9时(北京时间);
7.2谈判地点(网上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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