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通知”的常见方式分析

金振朝

民法典》中涉及“通知”的条文很多,大多规定在合同的订立、中止、债权转让、解除、抵销、标的物提存等条文中。例如:《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具有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效力,或者有“告知”的性质,是相关当事人的义务。

虽然法律对如何通知没有明确规定,但没有排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通知的方式进行约定。实践中做法主要有:口头通知、电子通知、协议通知、书面通知、公证通知、公告通知等。下面以债权转让通知为例,对债权人通知的方式进行分析。

一、口头通知

这种方式很难证明债务人确有收到通知,很容易遭到债务人的抗辩,不推荐选用。但是,倘若口头通知能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或者证人证言等方式佐证的,也并非不可采信。

二、电子通知

《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合同相对人。

三、协议通知

协议通知即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受让人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三方协议上签字视为债务人收到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

四、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比较常见,可以当面签收通知或者快递通知。选用快递书面通知,需要符合以下几点:(1)通知主体为债权人,落款有效签名(盖章);(2)通知书内容完备;(3)尽量以邮政EMS特快专递形式寄送;(4)邮政专递单上“内件品名”栏写明“***项下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受让人:***)共**页原件”并加盖当天邮戳;(5)及时查询并保存签收回单。

除了自行通知,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通过出具律师函等方式代为通知。通过专业人士处理,更易于形成和固定证据。

五、公证通知

在书面邮政专递通知的同时,可以请公证员当面见证快递文件相关内容并制作公证文书,以防备债务人抗辩。

六、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即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这一方式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6条第1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该款承认了公告通知的效力,但是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根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成立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其他主体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可以参照适用该条款,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致。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何*兰诉海*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二审案【(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中认为,在公开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再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张*与深圳市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863号】中认为,被告在将载明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债务人的住所地被退回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内容,该债权转让依法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债权。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又如,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重庆瑞*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一案【(2015)九法民初字第05917号】中认为,瑞*公司明确表示瑞*公司已经受让了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下招银公司所有权利及义务。后招银公司又在报刊上发出转让债权的公告,已从形式和程序上完成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杨*华、孙*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2017)云01民终4455号】中认为,虽然上诉人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以及云南法制报以期证实其与张*荣已先后通过邮寄及登报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孙*洪债权转让的事实,但相应通知的邮件未能由被上诉人实际签收,而本案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在无法联系到被上诉人的情况下上诉人与张*荣采用在云南省内发行的报纸上登报进行通知的方式并无相应法律依据,不能必然证实该债权转让事宜已实际通知到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主张已通知被上诉人债权转让事宜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中上诉人的当庭陈述,即被上诉人于涉案债权转让通知书订立之时便已下落不明且该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故涉案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在客观上一直处于无法履行的状态,涉案债权转让对作为债务人的被上诉人至今未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现直接要求被上诉人归还欠款的诉请不予支持的处理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

可见,同样是在公开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部分法院从合同法立法本意出发,认为债权人完成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保障了债权受让人的权益。而另外一些法院则认为债务人没有实际签收、登报通知的方式没有相应法律依据而不予认可债权人完成了书面通知的义务。

综上,“通知“的方式有多种,为确保通知有效送达,建议尽量选择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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