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428万!拒不腾房!赣州邹某被判刑!

借钱时

拿出一栋房作抵押

借了428万元!

欠428万!拒不腾房!赣州邹某被判刑!

还不上时,拒不腾房

擅自毁约、私自收租

……

赣州一男子犯拒执罪获刑!

一起来看

案 情 简 介

自诉人某支行与被告人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由邹某归还某支行借款本金428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款项。判决中明确,若邹某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某支行有权就邹某提供抵押的案涉房产行使抵押权,在最高限额4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8年5月,自诉人向章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向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腾房公告、以物抵债裁定、《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等相关材料后,但邹某始终拒不腾房。期间,面对法院强制腾房,邹某与某支行达成了暂租案涉房产方案,但邹某后续未与某支行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租金,甚至在案涉房产以物抵债给某支行后,邹某还曾将案涉房产部分房间用于出租。

欠428万!拒不腾房!赣州邹某被判刑!

某支行向章贡区法院提起自诉后,2023年4月19日,法院向邹某送达拒执自诉相关材料,并再次要求邹某腾房,邹某明确表示拒不腾房。同日,法院对邹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5月26日,邹某及其家属将案涉房产全部腾空,交付给了某支行。

裁判结果

欠428万!拒不腾房!赣州邹某被判刑!

章贡区法院认为,法院多次责令被告人邹某腾出案涉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告人邹某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拒不履行腾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及其家属主动腾空房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目前,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抗拒执行不可取

莫把法律当儿戏

欺人终将害己

诚信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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