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间关于退伙后不再承担 对外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务人

合伙人间关于退伙后不再承担 对外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务人

作者:沈 飞

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合伙人间关于退伙后不再承担 对外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务人

【案情】张某、李某、金某于2021年7月份合伙成立漂染厂,并注册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人为李某,2022年5月份因漂染厂资金紧张,李某便以漂染厂的名义借周某人民币100万元,并给周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因漂染厂资金周转,现借周某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22年10月份,张某认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不当,遂要求退伙,三人签订了解除合伙协议,约定张某退出合伙,退回出资款60万元,不参与漂染厂的利润分配,也不承担合伙债务。2023年4月份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向漂染厂催要借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李某、金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辩称其已退伙,协议约定不承担合伙债务。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伙人间关于退伙后不再承担合伙对外债务的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外部债权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同具有相对性,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承诺是合伙人做出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合同也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不是与债权人订立,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约束。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金某签订解除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张某不参与利润分配,也不承担合伙债务,合法有效,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当是李某、金某偿还,为了避免讼累,应当判决李某、金某承担责任,张某无需承担责任。

合伙人间关于退伙后不再承担 对外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务人

【辨析】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合伙人间关于退伙后不再承担合伙对外债务的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理由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排除。即使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约定退伙后不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抗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

案涉借款发生在漂染厂合伙经营期间,属于合伙债务,在合伙关系终止或一方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作出利润或者亏损的合理分配,但张某、李某、金某协商签订退伙协议时,只是清退了合伙人的出资款,并未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分配处置,对于案涉100万元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现张某主张其与李某、金某在2022年10月份协议退伙,并签订了退伙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不承担合伙债务,但是该协议仅仅是在三人内部产生效力,对外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现实中常常有一种误区,认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在退伙时,只要合伙人内部协商好就可以了,实际上这与法律是相背离的,即使有退伙协议,也只在合伙人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张某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张某不能因为其与李某、金某的约定而免责。张某在承担了合伙债务之后,可以依照三人之间签订的退伙协议,向李某与金某行使追偿权。

【法官提醒】合伙人退伙后,无论合伙人内部之间对原合伙债务如何约定,这种约定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没有对外对抗债权人的效力,除非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不同约定,否则,合伙人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一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延伸: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方面,基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债权人应先要求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因普通合伙人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合伙财产无法清偿的合伙债务部分,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全部的未清偿责任。其次,即使合伙人签订过协议,约定亏损由某合伙人全部承担或者某合伙人对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前述协议通常仅对合伙人内部有约束力,而无法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不受限于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无论其是否知悉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安排。最后,对于清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若合伙人之间存在约定应按照约定进行。在某一合伙人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时,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若合伙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需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因此,为了避免责任承担所致的法律纠纷,建议合伙人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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