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引言
二、Patent Troll的中文翻译、特征、产生的土壤及其发展
(一)Patent Troll的中文翻译及其本意
(二)特征
(三)专利投机者产生的土壤
(四)Patent Troll术语的出现及其类型
三、Patent Troll的价值评判及其未来
(一)Patent Troll的价值评判
(二)“专利投机者”的未来
四、结语
摘要
Patent Troll中文翻译有多种,但译为“专利投机者”似乎更准确,指那些主要通过购买或获取大量专利,并非为了实际生产或应用,而是以此为手段进行诉讼或迫使他人签下许可协议的企业或个人。其特征在于不以实际创新或生产为目的,而是利用专利法律制度牟取利益。该词语发展历程伴随着专利法的不断完善和商业化运用。关于其价值评判,主流观点认为其破坏了创新生态,扰乱了市场秩序。然而,客观地说,专利投机者在促进专利技术流方面有积极作用,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但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技术转让或许可与专有技术相关,他们在现实中的影响或活动在日趋减少;如果他们不在法律的引导下,对自己进行改革,注定没有未来。
关键词:专利 专利投机者 专利许可 NPE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法和商事活动中,专利争夺(patent trolling[1])或专利囤积(patent hoarding)成为部分企业战略中常用的手段。Patent Troll(本文译为“专利投机者”,原因见后文分析)是上世纪末发源于北美的一个术语,产生之初带有贬义的味道(因为“troll”这个词本身就不招人喜爱[2]),适用于试图对被控侵权人强制执行专利权的个人或公司,其诉求远远超出专利的实际价值或对现有技术的贡献,通常通过强硬的法律策略(无聊或无理取闹的诉讼、反对公众参与的战略诉讼–SLAPP、寒蝉效应等)。它通常不会根据所涉及的专利去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所说:“他们实际上自己并不生产任何东西,他们只是试图从本质上利用和劫持别人的想法,看看他们是否能从中勒索一些钱。”[3]
专利投机者所采取的行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是复杂且多维度的。2023年4月,大疆遭美国“专利绑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于4月24日宣布,判定大疆创新侵犯了美国德事隆创新公司的多项专利,并下令要求其赔款 2.79 亿美元(约 19.47 亿元人民币 )并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大疆对此发表官方声明称,对该判决表示“强烈反对”,并称将“积极寻求所有可能的方式”捍卫其合法权利。ITC的这一裁决在舆论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也让Patent Troll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专利投机者通常专注于申请和拥有大量专利,但并非为了实际的技术创新或产品应用。他(它)们的主要目标是利用专利权获取经济利益,这往往涉及到高价出售专利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这种行为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从长远来看,它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专利投机行为可能导致创新活动的抑制。当投机者拥有大量专利并控制关键技术的使用权时,其他创新者可能会因为担心侵权风险而减少研发投入。这种情况会削弱市场的竞争活力,降低创新效率,从而减缓技术进步的速度。另一方面,专利投机行为也可能引发市场的不稳定。投机者可能会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来威胁竞争对手,以获取高额的赔偿或达成有利于自己的商业许可协议。这种行为会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专利投机行为还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过度的专利投机可能导致创新资源的浪费和分散,使得真正的技术创新者难以获得足够的支持和资源。这会影响整体的创新效率,降低经济增长的潜力。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专利投机行为并非完全负面。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例如,当投机者将专利转让给有能力将其商业化的企业时,可以推动技术的实际应用和产业化。但这需要建立在合理的专利制度和市场监管机制的基础上,以确保专利的转让和使用符合公共利益和市场规则。不过,整体上,很长时间内,这些仍改变不了本质上人们对他(它)们的负面评价。
二、Patent Troll的中文翻译、特征、产生的土壤及其发展
(一)Patent Troll的中文翻译及其本意
“Troll”的英文原意为“怪物”,本指北欧神话中一种低级神灵——“地灵”,法力小,贪财,喜欢勒索路人。Patent Troll的中文直译应该是“专利妖怪(或‘专利小怪’)”,但多数情况下它被意译为专利流氓[4]、专利地痞、专利蟑螂、专利海盗、专利鲨鱼、专利钓饵、专利巨魔、专利恶霸,等等。这一系列翻译和表述大多饱含贬损之义,反映出这一行为的攻击性、诱惑性和令人不适,也足以看出大家对其反感的态度;也有人将其翻译为专利投机者、专利运营者等,从“投机”一词可见该行为与计划经济年代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的行为有异曲同工,也形象地展现了几分中国色彩。截至目前,法学界对Patent Troll并没有形成权威而统一的译法和定义,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中也鲜见对其规范,更无对应的法律规范中的术语。为更好反映Patent Troll对中国的影响,我们在本文中选择“专利投机者”这一表述。
前文提及,该词源于北美,其产生后传播速度极快,短短数年已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开来,其主要行为模式是利用法律法规和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的保护,通过专利授权或收购进入破产阶段公司的专利技术或用其他手段获得专利等以扩充自身专利库,但并不积极从事专利产品生产制造等专利成果转化工作,而是着力参与到专利维权中,将其专利库中的专利技术作为武器;若其专利技术的下游生产者未获授权或专利权行使超限,即适时发起针对该生产者的专利诉讼,或以起诉为由迫使对方接受其提出的“许可协议”,以此运作获得数额巨大的和解费或许可费,并给对方带来巨大商业风险。虽然世界各国运用不同的手段对其进行防范和应对,但其仍然生存,甚至会引发行业内寒蝉效应。观察专利投机者的行为模式,他们自己没有意图实施所持有的专利,或者提供专利产品,而是将专利金钱化、利润化而非商品化、产业化 , 即其目的不在于制造产品, 而是完全依靠诉讼或许可等手段营利。
(二)特征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专利投机者的行为往往是在法律规范的界限内,但带来的结果往往是与法律规范的预期相违背。具体说来,专利投机者具有以下特征[5]:
1.主体特殊。专利投机者本身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原专利权人,是技术实际研发人的情形更小,他们所持有的专利通常都是通过收购等方式继受取得的,但是也有少部分专利投机者持有其自身研发取得的专利。
2.行为方式迥异于一般权利人。专利投机者本身并不“实施”专利,即不制造与该专利技术相关的专利产品,或者实施相应专利方法,也不致力于通过专利市场授权实施其专利,其持有专利的目的主要是以专利侵权诉讼或专利侵权诉讼威胁为武器,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涉嫌侵权人勒索巨额赔偿金、和解金等不正当利益。
3. 诉讼策略:放水养鱼与全身而退。专利投机者通常会选择实体企业已经对涉专利侵权项目进行了不可逆性质的投资之后再行主张权利,以此形成有利的博弈地位;多数情况下,他们很清楚有公司未经他们同意已经在实施相关专利,但期初不去主张权利,等相关企业经营状况有利润可图时,以诉讼为要挟,迫使对方签极其不公平的“城下之约”,许可对方使用技术,借机获取暴利。同时,因专利投机者本身并不从事专利的“实施”工作,故能有效避免在专利纠纷中被反诉,以此保障自身安全。而且,专利投机者往往会注册大量关联性空壳公司来实施专利主张行为并绝少向外界披露和解等相关信息,令被告难以使用如分担诉讼费用等常规性防御策略。
4.专利偏好:专利投机者倾向于获得一些权利要求模糊宽泛、界限不明晰的专利并利用这些专利对多家企业提出主张,被主张企业为避免高额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往往以支付和解费或被迫与对方签下“城下之盟”(专利技术许可协议)而了结争议。
(三)专利投机者产生的土壤
关于Patent troll的起源,主流观点认为与美国在八十年代开始施行“重专利”政策息息相关,在急剧扩大专利申请数量的同时并未严格确保专利质量。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为了维护其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鼓励创新转化,实施了“重专利”政策。具体表现为:扩大专利的授予范围、缩限无效专利的宣告、强化对专利持有人的保护。
一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申请审查标准过低,最遭人诟病的便是其采取“最宽泛合理解释”原则进行审查,因而导致专利授权量激增,使得“不少无效或者在别国不可能被授权的专利在美国生效”,这些问题专利的堆积必然为日后大量的专利诉讼案件提供土壤。
另一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的KSR v. Teleflex案中扩大解释了专利授权中“非显而易见性”的适用标准,随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同年10月发布新的《关于专利创造性审查指南》,彻底修正了 “教导-启示-动机”(TSM)判断方法”,这一政策变化也导致专利授权量随之增长。大量权利要求宽泛而模糊的低质量专利甚至是“明显无价值”专利进入市场,为专利投机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6]
不仅如此,法院禁令和高额赔偿为代表的较为昂贵的专利侵权后果,为专利权人呈现了低成本与高收益的诉讼可能性。根据美国联邦法院专利法,只要关涉专利侵权的案件,法院通常可以发布临时禁令,而一旦经专利商标局审查判定专利有效,且确定被告构成侵权之后,法院则“应当”颁布永久禁令。这对仅仅“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专利投机者来说百利而无一害。美国专利法的救济制度从最初的仅须赔偿所失利润、到颁布衡平法的禁止令、再到增加合理许可费制度等,日益完善的侵权救济机制满足了专利投机者对侵权之诉胜诉的无穷幻想。在中国等其他专利大国实际上也有大量的情况存在。
简言之,专利的宽泛授权,为专利投机者的活动提供了适宜其衍生的土壤。
(四)Patent Troll术语的出现及其类型
从历史沿革来看,Patent Troll一词最早出现于1993年,用来形容那些奔忙于提起专利诉讼的公司。1994年,Patent Troll首次出现在美国的一部公开发行的专利短片当中,片中描绘了一个绿色的恶魔守卫着一座桥,并要求收费。“专利投机人”靠收取专利使用费聚敛财富的行为,让那些对还这个群体浑然不觉的公司或是政府机构倍感吃惊。2001年,TechSearch(一家NPE机构)对英特尔公司(Intel)发起的一场专利诉讼,让这个词开始变得更加引人注目。[7]当时,英特尔公司正在应付TechSearch对他们提起的专利诉讼,英特尔前首席法律顾问彼得.德特金(Peter Detkin)最初用“专利勒索者”(patent extortionist)一词来形容那些起诉英特尔专利侵权的公司,并且通过那些他们根本从来都不会实施的专利收取其专利使用费的公司;之后,他又把这个词换成了“Patent Troll”这一更具贬损意味的词。
专利投机者从量级来区分,主要包括超大型专利运营公司、中小型专利运营公司及专利权人本人等。这里主要介绍前者。如InterDigital、高智公司(IV公司)[8]、Acacia等,一般由实体公司转型或通过规模并购,拥有巨量的专利资产;后者一般通过自身研发或并购,拥有少量的专利资产。大型的专利运营公司往往基于禁令和转换成本等策略,以禁令为筹码发起诉讼,被诉公司会考虑技术转换成本而做出让步[9],因为一旦颁布禁令,其产品的上市以及销售就会被封锁,倘若涉案产品利润非常高,禁令会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这会迫使企业选择和解并接收高昂的专利许可费高昂的专利许可费。这其中,高智和NTP是典型代表。
创建于2000年的IV公司10年后共运营总计1276家知名的“空壳”公司。至2011年5月,其在全球拥有3-6万件专利,包括近8千件美国专利以及3千件美国未决专利申请,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几乎覆盖了所有工业领域,从计算机硬件到生物医药,从电子消费品到纳米技术等。其中,954家“空壳”公司在自己名下拥有专利;另有242家没有专利记录,但持有专利许可或通过与专利有关的交易获取资产分配,其他“空壳”公司则只具有管理职能,或仅负责处理投资事宜。据统计,“高智发明”公司为美国第五大专利持有者,在全球位列前十五名,迄今为止已从专利许可中获益20亿美元。“高智发明”的运营策略是从研发的源头对发明人进行资助,旨在获得该项专利的排他性授权许可,为下一步专利权的商业化运作奠定基础。“高智发明”公司一般通过3种途径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战略性购买、目标性购买和受市场驱动性的购买。[10]到2024年4月30日,在IV公司网站上依然可以查到其对外可以许可的有效专利为7795件。
新技术产品公司(New Technologies Products,NTP公司)是1992年设立的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家专利公司,成立之初的资产就是50项美国专利以及尚未授权的美国或国际专利申请。这些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涉及的领域均是“无线收发邮件”、“射频天线设计”等。NTP的惯常做法不是应用自己持有的这些专利,而是发出“钓饵”,主动邀请正在使用相关专利的公司接受他们的专利许可,进而收取专利使用费,一旦有公司不同意,他就将他们告上法庭。在NTP利用专利敛财的历史中,与加拿大动态研究公司(Research In Motion,RIM公司,1984年设立;现在为黑莓公司)的纠纷最为引人注目。[11]
在起诉大型技术公司的同时,专利投机者还会选择一些做小企业或零售商作为诉讼目标,往往这些企业实力较弱,无法负担诉讼压力,因此只能选择与之和解。有研究表明,专利投机者的行为给微小企业和零售商带来的负面影响巨大,美国零售业领袖协会(RILA)政府事务高级副总裁Bill Hughes在致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一封信中敦促委员会解决这种毫无意义的诉讼,以便零售商能够使用创新技术为消费者带来令人兴奋的新产品,而不必担心滥用和昂贵的专利流氓诉讼[12]。“专利投机者会利用手中技术进行滥诉,要挟零售商接受其提出的任何许可要求,这些毫无意义的滥诉行为必须要加以控制”。
至于专利权人本人,最典型的莫过于2021年的中国专利权人魏鹏凭借“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有人认为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是为了生产而是为了打官司索赔赚钱),在呼和浩特等地起诉诸多销售类似产品的小商贩,要求赔偿侵权损失100多万元以上。此举再次引发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投机者权益与个体经营者权益平衡问题的关注。无独有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的《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也收录了自拍杆批量维权事件:某拥有自拍杆设计专利的企业,依靠“地毯式”专利维权收益颇丰(专利权人在全国各地针对销售者发起几千件专利侵权诉讼,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相关诉讼高达数千起。[13]
三、Patent Troll的价值评判及其未来
(一)Patent Troll的价值评判
主流观点对专利投机者持批判态度,主要表现为:专利投机者尽管并非想“不劳而获”,但他们是想“少劳多获”,背后隐藏的是极端功利主义态度,他们扭曲了专利权制度制定的宗旨——鼓励创新,推动社会进步,而让专利制度变成投机的依赖,造成个体正义实现不能,较坏的负面示范效应,反而易诱发更多“剥削者”的产生。激励创新是专利权制度的首要功能,通过赋予发明者专利权能最大程度地激励发明,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专利投机者实施主体只关注诉讼激励下专利财产利益之实现,对专利的使用价值全然不问,丧失了以正义为标准的内在信念和道德情操。正如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在 2013 年发布的《专利主张与美国创新》报告中所说,专利投机者的滋生和蔓延降低了社会的创新能力,进而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缩减。从专利的取得方式来看,专利投机者拥有的权利几乎全部是继受取得;在此过程中,资本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直接主导或掌握了专利权行使方式。专利权制度因资本遭至侵噬,从保护发明人、激励创新逐渐异化为保护智力成果的投资,严重背离了专利权制度设计之初衷,最终与“个人应得”相去甚远。[14]
本文认为,专利投机者虽然可能存在种种问题,但它们并非一无是处,也有积极面,特别是在商业条件下专利转化、转让和许可等流动(合称“专利流动”)不够充分的时代及地区。从各国的实践中来看,美国因为深受其扰而打击措施较多,但其他发达国家,并没有紧跟美国而贸然行动。有些发达国家特别是亚洲发达国家反而是积极模仿专利投机者的运作模式,成立“主权专利基金会”。[15]这些基金会也是通过外部收购而非内部研发来获取专利,专职从事专利运营,因此可视为国营“专利投机者”,包括如下公司:
(1)韩国的创智发明(Intellectual Discovery)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 年,是韩国政府和企业应对美国高智进入韩国的产物。该公司已经筹集大约700亿韩元组成创意资本基金,资本来源主要是国内的大型实体企业(包括三星及LG)及投资人。[16]
(2)日本的IP桥(IP Bridge)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其资本主要由公私合作的日本产业革新机构(INCJ)投资,初始一次性投入3亿美元。[17]
(3)法国的法国专利(France Brevets)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由法国政府和国民投资银行(the Caisse des Depotset Consignations)联合创建。[18]
以上实践表明,专利投机者运作过程中所展示出的积极因素,已被很多发达国家的政府组织所认识,特别是在专利流动不够畅通的时候。
有分析认为主权专利基金的主要目标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防御,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公司的诉讼或诉讼威胁。
二是收益,通过投资、许可、诉讼等行为取得投资回报。
三是企业服务,为小企业或个人提供专利预警等知识产权建议。
四是控制海外的本国公司原创专利,通过收购国外(特别是美国、欧洲)的本国公司原创重要专利,降低被他国公司收购的概率,预防知识产权外迁(IP flight)。最后是国际贸易手段,将其作为潜在的非关税壁垒使用。[19]
质言之,专利投机者的积极之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一定的程度上,促进技术的转化、转让及许可等活动,提高专利转化率。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他流动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对中国尤其突出,可以说是一个跨世纪的难题。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往往“纸上谈兵”的较多,离产业化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常常转化率较低。专利投机者利用现有制度中的灰色地带,通过特定的形式来获取利益,主观上动机不纯,但客观上能够对专利转化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就此而言,专利投机者并非一无是处。专利投机者引发的专利流动在促进高校等科技研究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过程中可以发挥作用,特别是将供方(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与需方(中小微企业)等嫁接起来;尽管其中会存在种种不足,通过适当的法律制度构建,发挥类似专利投机者作用的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之作用,还是有一定研究和利用空间的。
2.维持多元创新主体的生存。专利投机者的运作能够给特定的组织或个人等不擅长通过制造销售产品盈利的发明主体带来实际收益,从而避免真正有才能的发明人因为高额的研发投入和专利申请维持费导致经济困难而无以为继,有助于维护创新主体生态多样性生存。
3.专利投机者可以发挥“专利技术转让服务中介机构”的职能。从目前多数专利投机者所从事的活动来看,它们的部分活动与合法设立的专利服务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活动有重合之处,撇开其可能存在的“不当牟利”之动机,其利用“侵权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专利最终迫使后者签下许可协议而言,等于在履行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通过购买无能力或无条件实施的原专利权利人——相当于“技术供方”——的专利,再通过“侵权人”——相当于“技术需方”——的行为,自己找上门去将专利许可出去)。
因而,对于专利投机者进行改造,发挥其一定的作用,对于其功能及行为不应给予绝对否定的评价。
(二)“专利投机者”的未来
专利投机者在特定时间内给专利权利人和有关主体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为人们所深恶痛绝,但是近年来,他们的作用或影响在日趋减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并不能够让技术受方获得预期目标,它们必须与相应的“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结合起来,才可能实现经济目标,而专有技术往往是专利投机者无法掌控的。这就使得专利投机者当下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微妙变化:要想实现自己的目标,必须与原发明人等保持密切关系,或者自己组织一些基金对已获取专利进行适当研发;像过去那样空手套白狼已经十分艰难。
因此,我们认为,专利投机者如果不在法律的引导下,对自己进行改革,不考虑到在技术日益复杂的语境下,专利权人对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保护的重视及申请专利态度的变化(最核心的技术成分不申请专利),不顾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多数情况下与专有技术相关,则它们没有未来。在考虑到上述情况后,它们应充分发挥它们在促进技术成果流转方面的作用(成为技术供方与受方沟通的有益桥梁),才可能寻求到自己的生存空间。
四、结束语
专利投机者的行为是徘徊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处于灰色地带。专利投机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专利授权质量不高给投机主体提供的充分前提条件,也有禁令等重专利政策的制度环境因素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需要对专利投机行为保持客观而警惕的态度,既要全面地看到其弊端和危害,也要分析承认其存在的深层原因,并通过完善专利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来限制其负面作用,发挥它们在促进专利技术流动方面的积极作用。专利投机者如不依据法律对自己改革,不注意当下技术流动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则它们没有未来。它们应进行调整,以成为技术供方与需方的桥梁,支持真正的技术创新者,为需方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以促进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 Troll,作为动词时,其意之一是指“试图通过搜索或向他人诉求等方式获得某样东西”。See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6th edition) for Advanced Learners,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 2019, p.1964.
【2】 作为名词,其意之一指“故事中创设出来的怪物,看上去像一个极其丑陋的人”。See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6th edition) for Advanced Learners,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 2019, p.1964.
【3】See Taking on Patent Trolls to Protect American Innovation,
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blog/2013/06/04/taking-patent-trolls-protect-american-innovation; 2024年4月30日访问。.【4】我们先后向两位长期在知识产权领域耕耘并有所建树的律师(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薛琦先生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刘芳女士)及英语科班出身、广东省英语特级教师朱葵先生请教,他们无一例外地均建议译为“专利流氓”;实务中,用“专利流氓”一词也最为常见。
【5】以下内容主要参见王金堂.专利蟑螂规制的法理分析[J].法学论坛,2022,37(06):107-116.
【6】于凯旋.浅析专利海盗的分类与特征[J].电子知识产权,2013,(08):20-27.
【7】参见陆峰:“‘专利恶霸’是怎样练成的(上)”,
https://m.jiemian.com/article/1097517.html ; 2024年4月30日访问【8】 Intellectual Ventures,一家美国的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州的贝尔维尤。
【9】曹勇, 黄颖. 专利钓饵的诉讼战略及其新发展[J]. 情报杂志, 2012, 31 (01): 25-30.
【10】参见百度百科“高智发明”,2024年4月30日访问。
【11】 See NTP, Inc. , a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NTP,_Inc.#
RIM_patent_infringement_litigation.【12】See Jason Brewer, Retailers Press Congress to Take Action on Patent Trolls,March,14,2013.
【13】参见“胡辣汤和肉夹馍之后,“刮丝器维权”也是一节普法课” ,
https://k.sina.com.cn/article_6105713761_16bedcc61020010j6j.html【14】郭亮,崔蕊麟.“版权蟑螂”的性质界定及著作权法规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01):216-232.
【15】See Hosuk Lee, Makiyama Patrick Messerlin, Sovereign Patent Funds (SPFs): Next-generation Trade Defence?
At:https://ecipe.org/wp-content/uploads/2014/12/PB06.pdf.Published July 2014.【16】 参见魏世杰:“‘高智发明’模式:创新天使还是魔鬼” ,《经济参考报》,2013年4月11日。
【17】参见“主要发达国家技术交易运营模式研究”,
https://www.stte.com/articles/504。【18】参见“专利运营国家队”,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417/17/32531720_551412735.shtml。【19】以上内容参见杜衡,李林霞.专利蟑螂利弊探析[J].现代法治研究,2018(4):61-68.
作者:马忠法 安慧中
编辑:lance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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