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律师:如何破解“我妈是我妈”证明难题

王飞律师:如何破解“我妈是我妈”证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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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常看到老百姓办事被有关单位、部门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也就是俗称的“我妈是我妈”证明。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导致办事遇到障碍。那应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

为切实解决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2016年8月,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提到,关于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2、对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以上两种情况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来证明亲属关系。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口,一般都会有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以证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对于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还可以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即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领。

在诉讼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更为熟悉,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可以是由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具,对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基本也是认可的。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有些极端情况可能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解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问题。比如,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与其父母又不在同一个户口簿,即使查阅历史户籍档案也无法反映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公安机关可能就无法给出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像这种极端情况,可能就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亲子鉴定的方式,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王飞律师:如何破解“我妈是我妈”证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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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能够更加方便和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呢?

笔者有个建议,那就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完善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将父母信息登记在居民身份证卡片上或者居民身份证登记系统(户籍管理系统)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其中未包括公民父母的身份信息。笔者建议将父母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规定在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的项目中,并在居民身份证卡片上明确显示。这样当事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就无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通过居民身份证上的父母信息就可以一目了然。而且,通过居民身份证上的父母信息,还可以间接证明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亲属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关系。

而且,听说我国东南某省的居民身份证在背面就有父母的信息,甚至还有配偶的信息。看来笔者的建议还是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的。

朋友们觉得这个建议怎么样,有没有可行性呢?如果实行会有什么好处和坏处?欢迎大家发表客观、中肯、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王飞律师,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退役军人,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威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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