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律师团队代表性案例

案例一:

林某诉A公司、B公司及第三人C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标的巨大,对当事人及社会有较大影响。我所律师作为本案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确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被告B公司与第三人C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通过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效力性规定;其次,该协议符合C公司的公司章程,且在法律上不具有申请撤销的情形;最后,该项目前期建设主体的建设及运营行为未损害C公司的根本利益。本案经过省高院一审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A研究院与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飞律师作为被告A研究院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首先,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及具体证据,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被告当事人A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夏某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为切入点,从谢某提交的书面证据中,找出租赁合同、委托代理人夏某授权委托书,据此推定原告谢某对合同内容、对夏某的授权范围及房屋所有权人是明知的,故确定夏某签署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次,通过对谢某参加该案涉房屋的招标行为,且在招标过程中并未对招标期限等提出异议的事实认定,确定了谢某对招标过程中所确定的经营期限的认可。本案法院采纳了王飞律师的全部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张某诉A有限公司、B大学合同纠纷一案,张某系B大学原学生活动服务中心商户之一,该案系群体性诉讼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我所王飞律师接受B大学的委托,成为本案被告B大学的诉讼代理人。本案中,王飞律师认为原告张某与A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因A有限公司、B大学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生效的民事判决判令解除而无法继续履行,故应予以解除。且因B大学一方在原合同中的解除中无过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之规定,B大学在本案中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连带责任。通过王飞律师对本案案件事实的分析及法律条款的适用,法院在案件的判决中采用以上观点判决被告B大学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驳回了原告对B大学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所王飞律师接受原告A公司的委托,以原告诉讼代理人身份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王飞律师在法院认定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无效的情况下,从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请求权之法律规定出发,在施工合同中找出关于监理单位工程师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的约定。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及庭审过程的把控,人民法院最终在判决中,将监理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据此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此案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 270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案例五:

马来西亚某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为涉外案件,原告马来西亚某公司因不服汉中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在二审期间委托我所王飞律师作为代理人。二审中,我所王飞律师通过参与庭审,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及争议焦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了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权。从上诉人马来西亚某公司在履行涉诉合同过程中不具有违约情形,以及被上诉人某县人民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角度出发,详细充分的论证了合同继续履行的必要性。但鉴于二审中上诉人马来西亚某公司得知被上诉人已将该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转让给其他施工方,本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于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最终在省高院的主持调解下,本案调解结案。调解结果基本达到了上诉人的商业诉求,为上诉人挽回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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