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关键词
合同
民事关系
条文解读
一、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1、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是指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
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上述合同是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用到的合同,确立这些合同的名称和规则,对社会的影响重大。
2、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有名合同
在物权、知识产权等专门的法律规范中,也涉及到了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则,合同编起到的是补充的作用,同样可以参照适用。
3、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规范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无名合同,这些合同是基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而产生的,这样的合同也属于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二、特别变化
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对于原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了两处明显的变化:
1、身份关系协议
在原合同法中,是将身份关系协议排除在了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但民法典中,对此有了明显的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上述规定也就是将身份关系协议中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纳入了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基于此,在离婚案件中的颇有争议的“忠诚协议”,比如双方约定婚内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样类似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能就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了。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问题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有的认定为有效,有的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是不予处理,也就是回避了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而且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时,也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虽然没有被采纳,但是相信随着明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很大可能会作出相应的调整,这一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2、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常见的债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合同编起到了统领债法体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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