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法治引领强化监管 推动人力资源领域新发展

专家解读|法治引领强化监管 推动人力资源领域新发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于促进劳动者自由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条例》的公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那么,《条例》的实施将如何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呢?同时,它又将如何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从而推动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呢?下面,小编就带您一起听听专家们的权威解读。

培育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条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助于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来有为说。

他认为,针对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条例》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

一是积极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二是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三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五是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贯彻市场就业方针 维护公平就业环境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职能,规范了人力资源服务的发展。对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认为,这将有力推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增长,促进现代经济体系的形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实现了五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推动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现了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统一,为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建立统一人力资源市场不仅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新目标,也是促进群体劳动者平等就业与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新要求。

二是有利于强化政府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功能,优化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流动。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宏观管理、监督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有利于简化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鼓励市场主体发展。为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度环境,促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发展,《条例》对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简化了审批流程,缩小了许可范围,降低了准入门槛,能更好地激发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活力。

四是有利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优化人力资源企业营商环境。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了随机抽查的监督方式,建立了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取消了原来的许可证年检制度,并对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实行信用管理,积极推进社会协同共治。

五是有利于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既明确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项目,也推进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

人才强国需要人力资源市场的法制化管理

在北京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导萧鸣政看来,《条例》对于人才强国战略实施、依法治国建设,以及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意义与价值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治理分明,各行其是。《条例》在第一章与第二章中,确立的人力资源市场治理主体结构明确,责任分工清楚,组织体系完备。在第四、五、六条与第八、九、十条中,明确了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协同,市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者个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二是战略导向,服务开发。《条例》的第七、八条与第十三条,明确了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的战略目标是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外的人力资源。

三是宗旨意识,真诚服务。《条例》的第十、十五、十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市场面向全国城乡全覆盖与免费八项服务的责任义务,通过购买服务建立了经营性服务机构协同公共服务机构为公民提供人力资源免费服务的有效机制。

四是主持公平,激发活力。《条例》体现了政府主持公道公平的原则。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对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个体等不同市场主体的活动行为、权利、职责与义务均有明确规定。

五是规范明确,诚信第一。《条例》第二十三至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七条,一直把对于求职者个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各方的诚信品质与诚信行为监管放在首位,非常契合目前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实践问题与需要。

六是依法行政,赏罚分明。《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范围、方式、责任与义务,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配合责任与义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个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与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可行性。

多维协同推动人力资本服务新增长

“《条例》通过多维协同的方式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力资源(资本)服务产业的经济社会联接点的作用,既动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充分保障个人职业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杨伟国有感而发。

他认为,《条例》明确了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协同的基本任务。在第一条中即明确阐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即《条例》的宗旨是促进人力资源要素的静态与动态协同。《条例》第八条进一步明确要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为实现人力资源要素协同,《条例》不仅继续推动人力资源要素在国内的合理流动,而且推动人力资源要素的国际流动。

与此同时,《条例》回应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协同发展的更高要求。在第二章明确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也明确了通过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平竞争的方式来实现产业协同发展的目的。《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市场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并明确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服务职责、业务分工和经营要求,特别是提出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有力促进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协同发展。

此外,《条例》承载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宏观协同的最高使命。从通过微观层面的要素协同到中观层面的产业协同,来承载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宏观协同目标。《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条例》规定了个人自主择业、自由流动权利;禁止招聘中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禁止违法泄露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等。这些都是从个体微观层面直接保护个人的职业权利,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最基本组成部分”,杨伟国说。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规范市场环境

《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对此,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余兴安从“促进劳动者自由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三个层面进行了深入解读:

余兴安认为,《条例》对劳动者流动、用人单位招聘行为进行了系统规定。同时《条例》还提出,“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是第一次在法规层面,专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种类,人力资源服务的内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条件进行了全面规定,以此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人力资源服务在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使用互联网提供服务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劳动者实现自由有序流动,不仅需要相关制度保障,还需要动态、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余兴安表示,《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提出了更为系统的监管,充实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环节的内容,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部门可以通过“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等五类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针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例》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除了监督管理以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奠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基础 明确政府责任

“《条例》奠定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法治基础,全面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改革创新理念,并从规范管理方面着力进行了全面的设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如是说。

据介绍,2007年制定的《就业促进法》提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将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负责起草。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加速形成并得到迅速发展,而法律依据上的相互分割现象更为突出。为此,201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再次将条例纳入二类项目,同时,从2016年开始,连续三年,《条例》都被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类立法项目,充分表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条例》的制定弥补了一直存在的立法空白,将中央的政策和《就业促进法》具体化,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奠定了法治基础”,周汉华表示,“同时,《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并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奠定人力资源市场良性循环的基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等。”

《条例》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条例》为我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作为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朱庆阳这样说,“在下一步的发展中,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协助政府,构建法制保障、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市场发展格局。”

在朱庆阳看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体制和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协同政府完善行业政策法规体系。行业协会要充分了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需求,反映行业诉求,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行业政策法规体系。二是建立行业自律协调机制。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联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协调机制。三是建立行业标准体系。通过标准规范行业服务产品、准入条件、操作流程,并积极引导企业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经营。四是建立行业品牌体系。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号召,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发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排名榜单,树立行业标杆。五是构建会员服务体系。根据市场和会员需求,定期与政府部门、国内外同行以及其他行业进行交流合作。

谈及下一阶段的行业发展方向,朱庆阳表示,要充分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和对外服务,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推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为我国产业发展转型的国际化、科技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需求提供有效的配置和保障,实现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

作者:王芳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5-23
下一篇 2024-05-2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