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伟律师谈执业的三个禁忌

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由于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其专业性和职业化很强,在代理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产品过程中有着方方面面林林总总的禁忌,这在《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都有这方面的规定。笔者是执业20年的资深律师,总结出律师执业的“三个禁忌”:

刘宏伟律师谈执业的三个禁忌

1、风险告知不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律师这个行业属于服务行业,律师通过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的是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如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文本支持、参与庭审发表代理(辩护)意见、参与审查合同、草拟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进行商务谈判,上述活动都是服务,而绝不能对当事人要求的案件结果做承诺,这也是与《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的,在律师实务中接单之前要有一个“前置程序”就是风险告知,对当事人要求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的,首先明确释明:不对案件的结果做承诺。在律师实务中却有部分“万金油律师”拍胸脯打保票:放心,我愿意接您的案子,确保胜诉,帮助你“摆平和搞定”。

案件结果不能承诺这是世界各国律师普遍的禁忌性要求,因为一个案件的结果不是律师个体能决定的,它受各种因素的限制:时间、事实、管辖、证据、律师的水平和法官是否具有高尚的道德操守以及诉讼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的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在法庭上有理有利有节,但主审法官一句话“不予采信”,那么可能应当胜诉的案件也败诉。

随着“依法治国”时代的到来,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纳入议事日程“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错案追究制”使得律师的职业环境越来越好,但是“风险告知”仍然是律师必须高度重视的,绝不能对案件结果做承诺。

2、做好流程没有流程一切归零:律师最害怕的是当事人投诉“代理案件延迟”或“不尽职”,在这方面笔者最深的体会是一定要做好代理案件的“流程”,因为“如果没有流程,一切归零”比如一起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一定是备诉、申请立案、法院受理、递交证据和证据目录、开庭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法院也毫无疑问是7天立案期、15天答辩期、30天证据交换期;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在上述流程中,任何代理律师都不能缺失一个环节,否则就是没有尽到代理义务。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忐忑不安如履薄冰,尽到应有的谨慎再谨慎的义务,就是发一个普通的《律师函》都有一个流程:收集证据、撰写律师函、修改和确认《律师函》、交邮《律师函》、预留特快专递的《律师函》凭证。笔者就遇到一起投诉所有代理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是基本没有问题,在律师协会举行听证会上,这个“基本”害了笔者,有一个笔者给对方当事人交邮的《律师函》检索不到特快专递小票,无奈笔者把8.3万元代理费全额退给当事人,这就是流程的要求。

刘宏伟律师谈执业的三个禁忌

3、不通过资源以及互联网干扰司法:依法治国在政法系统和律师的实务中要求的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纪委和中央政法委也对公检法司办案有严格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禁止过问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请托人,过问职务外的案件。

第三条不得私下接收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请托人的有关涉案材料,应当告知其通过法定程序和正常途径办理;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不得将上述有关涉案材料直接交给办案法官,可报请庭领导说明来源,予以批转。

第四条不得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庭领导,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办案法官打招呼、过问案情。

笔者作为一位资深律师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中纪委以及《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方面的严格要求,从不利用资源或媒体干扰司法,坚决遵守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律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监督者和践行者,应当做依法治国的旗帜和典范,在具体执业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做遵纪守法的楷模和榜样。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5-23
下一篇 2024-05-2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