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涉嫌诈骗罪一审判处三年六个月二审改判缓刑成功案例分享

主办律师:王成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盈科安徽区域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

W某系某音平台主播,因某音平台禁止赌博,W某与其他主播合谋在某音平台上直播时进行物质PK,约定以观众打赏的票额(抖币、音浪)多少确定PK 结果,一场PK结束时对平台抽取一半费用后各自提现的差额按照事先确定比例进行分成。“物质”PK 进行时,各被告人在直播间向观众宣称与对方主播打(赌博式)PK,如果帮助其打赢PK 会加倍返现,同时与大额上票观众以某音私信或微信聊天等方式作出加倍返还上票金额的虚假承诺,引诱被害人对其进行多次或大额打赏。之后各被告人会以邮寄礼品(含假烟酒)方式打发上票观众,并以输了整场PK、对方设置障碍、可以累计一次性返还等多种虚假理由应付被害人的返现要求,后将被害人的微某和某音拉黑。

办案过程:

2023年9月份,一审法院判处W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在拿到一审判决后,W某就委托王成律师,在正式达成委托协议后介入案件,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在二审阶段,王成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法院调取案件卷宗,认真查阅了全部的证据材料和一审庭审笔录及一审判决书,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形成了《二审辩护意见》。与此同时,王成律师在取得法院同意后,积极促成W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对案件卷宗的研究中发现第二起对Z某的诈骗犯罪事实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将第二起转账数额定性为诈骗金额,据此形成了二审辩护意见,期间辩护人多次与主审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电话和书面的沟通。

主要辩护观点:

1、一审判决没有采信W某的当庭供述以及W某辩护人提交的录音证据,而片面采信了Z某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受害人供述,二审法院应该予以考虑。

2、一审判决认定有关W某诈骗Z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W某存在诈骗Z某的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即指控W某对Z某的“返现”承诺仅有受害人陈述,并无W某的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客观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且W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了不存在诈骗Z某的行为。

3、根据前述理由,认定W某诈骗Z某非常牵强。即便是强行认定W某对Z某构成诈骗,那么根据补充证据卷中聊天记录,在2022年11月29日,W某才向Z某提出过“打回”“一个返两个”,故W某实施诈骗开始时间也应当是11月29日之后,诈骗Z某的金额也仅为6980.1元。

4、即便是认为W某对Z某构成诈骗,也可以对W某适用缓刑,因为一审W某在期间也多次找Z某进行沟通,也愿意退出W某本人获得的收益,并且在与Z某往来中,多次发送快递邮寄烟酒、逢年过节发红包等,花费上万元,Z某也已欣然接受,可视为已经给Z某有一定的弥补。一审也没有考虑,没有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一审W某与第一被告诈骗金额相差十多万,但是量刑却一样,而第三被告与W某金额相差仅仅2万左右,对其也适用了缓刑,考虑到W某本人的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认定W某对Z某构成诈骗,存在逻辑上明显有悖常理的漏洞,且不能罔顾W某及辩护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中Z某认可不存在“返现”承诺,以及客观聊天记录中Z某明确多次陈述“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从而错误认定W某对Z某构成诈骗。即便是强行认定W某对Z某构成诈骗,能够勉强认定的诈骗起始时间应该是2022年11月29日,诈骗金额为6980.1元。因此,对于W某,应当比照本案判处缓刑的其他被告人,对其改判缓刑。

办案结果:

经过多次的沟通,并且递交了《W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并且重点阐述应当对W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缓刑的建议,对W某改判缓刑。

办案心得:

近期办理了多起诈骗案件二审,在接手二审案件时,要积极与二审法院联系,尽快取得一审的卷宗材料,在认真研读材料的基础上,形成二审的辩护意见,对于诈骗人数较多,诈骗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对每一笔诈骗金额进行单独分析,这样讲有助于降低犯罪金额,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好的结果,并且诈骗类的案件,如果能够取得谅解,对案件的处理会有很好的帮助。

撰写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成律师

附:刑事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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