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几乎每隔几个月就有人咨询我,对二手车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有什么看法。我说我目前还没和二手车职业打假人有过接触,但是至少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你卖的二手车真的有事故或者水泡,又刚好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凶多吉少,不死也要脱层皮。

我们先来看一个职业打假人的最新判例,昨天公布的,2019年1月24日,案例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

花10万买“问题”海参,终审被判获赔100万!北京法院支持食品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买问题海参起诉索赔

近日终审被判获赔107万余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态度鲜明地

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

予以高度肯定

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1

刘某花10万余元

请公证员随行购买“问题”海参

将销售商及生产商告上法庭

索赔“退一赔十”

2015年,销售商李某参加了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主营产品为海产品。6月1日,刘某从李某摊位处购买了80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每盒重量250克、单价为1250元,并支付价款10万元。四天后,6月5日,又在公证员见证下,在李某摊位处购买了同样的海参6盒,支付价款7500元。

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资料图

之后,刘某以其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

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2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刘某退货

但因其为职业打假索赔人

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

不支持十倍赔偿

经一审法院检索关联案件,仅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刘某要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展销公司既不是销售者也不是生产者,故刘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要求赔偿商品价款十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索要十倍赔偿是消费者才享有的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刘某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以及其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法院对刘某购买涉案海参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因此,对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销售商李某向刘某退还货款107500元,并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3

二审法院

查明海参未载明生产日期

产品标准号也错标

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确认刘某消费者身份

支持“退一赔十”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另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表明的产品标准号SC/T3111-2006系冻扇贝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的产品标准号。

二审法院认为,民以食为天,国家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应当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刘某的消费行为发生在2015年6月1日及6月5日,《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故本案仍应当适用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

-争议焦点-

刘某是否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

法院观点: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主张刘某为职业打假人,具有主观恶意,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也不能据此否定刘某的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是否应十倍赔偿

法院观点:预包装食品包装无生产日期,足以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法院认为,棒仔岛公司生产的涉诉海参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且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冻扇贝的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2009)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尤其涉诉海参包装无生产日期,足以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棒仔岛公司作为生产者、李某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上述涉案海参购买于2015年,现早已超过保质期,不应再进入消费者市场流通,故剩余海参无需退回,由刘某自行销毁。

综上,2018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

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4

终审法院在判决书中

态度鲜明地肯定

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索赔

对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意义

判决书的最后部分专门对食品消费领域职业打假索赔阐述了法院的观点,全文如下:

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

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

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

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

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

我们不应因消费者

可能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

而否认此类事件

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看完上面的案例,再看我之前的一篇文章:

《二手车调表者、焊点造假者应负刑事责任的事实与理由!》

上面最新食品消费领域的案例,结合二手车领域的现状,相似度非常高,其中有一个共同点:欺诈。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第二条有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解认为: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职业打假人,主观购买动机是为了获得赔偿的,具有主观恶意,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也不能据此否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所以,该判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基本上适用于所有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然后诉讼请求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的情形。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也不例外。借用警察蜀黍的一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我所了解到的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主要分布在浙江一带,操作模式是比上面法院判例更加隐蔽:由专业人士去二手车市场识别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然后由另外一个人去购买,在购买的过程中收集完整的证据,证明车商未明确告知和存在欺诈行为,购买之后,起诉法院退一赔三。根据我所研究的一百多个汽车消费纠纷案例,虽然大部分的案例都失败了,但成功退一赔三的也有不少。而退一赔三失败的案例中,原价退车率几乎是100%,也就是说,在诉讼期间的车辆贬值,由车商承担,还有购车产生的贷款手续费利息费、误工费、维权支出费、诉讼费也是由经营者承担的。

打个比方:

10万元的二手车,诉讼1年,退一赔三的话就是赔30万+诉讼费+贬值费+贷款手续费利息费++律师费≈33万;原价退车的话就是:贬值费+贷款手续费利息费+误工费+30%维权费+诉讼费+律师费≈5万-6万之间。也是就説,卖一台10万元的“问题”二手车,即使没有判退一赔三,被判退车退款,车商也要付出5-6万元的代价。

二手车行业的未来是光明的,我坚信这个行业最终会成为中国的奇迹之一:成为世界第一的二手车交易量的国家。中国创造了很多世界奇迹,难道二手车行业就不可以?

我是二手车白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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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实实在在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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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二手车职业打假人,专门买“事故车”退一赔三,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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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手车白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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