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州市的两名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前往协助执行单位上海某银行调查,却被对方拒绝,致案件执行受阻。为此,嵊州市法院向拒不配合的这家银行发出了《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其配合调查,否则将罚款50万元。
去年5月,嵊州某医疗器械公司向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购买JH600熔喷布生产设备,双方商谈好价格后很快签订了协议书,医疗器械公司支付了158万元的货款。然而,对方收到货款后却迟迟未能交货。多次催促无果后,医疗器械公司提出退款要求,遭到拒绝。
去年8月,医疗器械公司向嵊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电子科技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调查后认为,电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返还货款15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3700元。
然而,判决书生效后,电子科技公司一直未能自觉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近日,申请执行人医疗器械公司的两位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电子科技公司在上海某银行的账户开立及流水信息。
法院依法出具了律师调查令。随后,两位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该行调查取证。然而,该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根据总行意见,不予出具相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流水信息,也拒绝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具体原因。之后,律师将情况向法院反馈。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嵊州市法院执行实施科副科长钱雷尝试联系了上海的这家银行。沟通的结果是,银行表示无法办理协助事项,也无法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面对银行的不配合,嵊州市法院向对方发出一张《预罚款通知书》:责令你行自收到本通知起10日内按照律师调查令内容,配合调取相关银行账户及流水信息,若你行仍拒不配合,将依法罚款50万元。
两天后,法官接到了该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一定会协助查询银行账户资金的情况,并让律师立即赶过去办理。
据悉,嵊州市法院这次对银行发出的《预罚款通知书》,是绍兴市首例因协助单位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而发出预罚款通知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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