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委托人换律师的事

一般来说,民事代理律师较刑事辩护人安全感强,这里的安全感指委托关系稳定,刑事委托人常会更换辩护人,理由各有不同,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律师业务能力、责任心不满,对诉讼结果不满意等等。刑事辩护人受托关系不稳定,还存在制度原因,依据刑诉法,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各诉讼阶段的辩护人可以不同,造成律师会更换。

四年前,本人担任某诈骗案当事人一审阶段辩护人,此前近十名律师先后为其辩护,不停被委托人(其父母)更换,一审判决后,委托人在二审中另行聘请辩护人。委托人更换律师常常发生在诉讼阶段更替后。某些委托人为掌握选择律师主动权,只愿签阶段性委托协议。

委托人更换律师属行使诉讼权利表现,受托律师理应尊重。刑事辩护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益,甚至关乎生命取舍,作为近亲属的委托人无不希望辩护律师业务精湛,认真敬业,救当事人出水火。

鉴于委托人知识、阅历、经验诸方面的差异,他(她)们对辩护律师的要求各有不同。尽管可能并不精确,我还十把委托人分为两种类型,所谓注重专业服务型律师和结果承诺型律师。注重专业服务型委托人选择律师时,会重点关注考察律师专业和敬业精神,希望通过律师专业辩护,争取当事人最大诉讼利益,他们一般不会要求受托律师作诉讼承诺。注重结果承诺型委托人重视律师的社会人脉关系超出专业人品,希望律师对承诺辩护结果。

当然,还有一类委托人对聘请辩护人的条件兼而有之,相当于要求律师“又红又专”,实践中很难,此处不表。

专业服务型和结果承诺型委托人对待律师的态度有差异,前者注重律师服务的过程和态度,不会简单以辩护结果否定律师,后者常左顾右盼,骑驴找马,一旦不满,更换律师。不过,委托人更换律师情况复杂,某些委托人两种状态兼有。

对于委托人心猿意马,律师常以下述方式自保:非三诉讼阶段委托的不签协议,律师费支付需一步到位,委托人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事务所不退费等,核心对策是增加委托人换律师之诉讼成本。

其实,不宜对委托人更换律师现象简单化评价,委托人聘请律师并非深思熟虑,处在六神无主乱投医的心理状态,对于他们来说,通过考察检验,认为受托辩护人不适格,另择良律实乃及时止损,对当事人利益有利,刑事辩护对症下药很关键,选对律师至关重要。

更换律师只是手段,委托人需认真思索,更换是否确有必要?笔者所感,承诺结果型委托人更换辩护人时,常表现为进退失据,某些情形下,更换律师不仅未给当事人带来诉讼利益,相反,错误的时间选择了错误的人,请了“坏”律师,莫如无律师,承诺结果性委托人遭遇结果承诺型律师的几率很高,面对风中的承诺,委托人浮云遮望眼,会将称职律师更换掉,结果可以想见。

不客气地说,大多数刑事当事人近亲属对中国刑事司法现实缺乏正确的认知,结果承诺型委托人尤甚,寻找适格律师无章法定见,似买彩票撞大运。一个残忍的事实,当事人命运和委托人如何选择辩护律师联系紧密,每每想起,只能祝他(她)们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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