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就非吸等非法集资犯罪,很多人不懂,到底是如何案发的呢?大部分只知道集资参与人报案,其实,派出所受案是有这完整法律法规规制的对吧?
答:是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015年11月4日 公通字[2015]32号)是目前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受案(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主要针对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出台的一部部门规章,是公安部专门就受案问题进行规范的一部文件。所以,以后公安如果有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都可以有规制了。
田律,现在听说公安受案几乎全部要上网了,是吗?
答:是的。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现在受案似乎已经不成问题了,倒是受案能否立案成了很多举报人、控告人、被害人的心病了,立案难的问题还是相当突出的吧?
答:这里面,公安机关有个性质认定问题,毕竟定性也需要时间,所以法律规定了:
【行政案件审查不超过3天】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审查不超过30天】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例外情况】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比如某公安分局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然后控告人不服,继续申请立案复议和复核,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新证据或者也经过复议复核发现了错误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届时也可以重新决定刑事立案。
田律师,为此,好像公安法制部门的权利突然增大了,就是为了履行这个案件受案立案的出现的问题加了监督力度,是吧?
答:是。目前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立案环节执法监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经济罪犯等案件的审核监督】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
【对接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问题】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
【内部警种管辖争议】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田律师,哦,这样子,所以,非吸案件中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是否先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甄别记录呢?
答:是的,所以登记表对案别包括:治安、刑事、其他行政、快审口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对案由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查获方式,案发部位,查获地点,时间做出精准记录。
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和到案方式能体现吗?
答:那是必须的,至少犯罪嫌疑人的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户籍地,居住地,健康状况,包括有无同案的情况都会有记录的,对于我们办案最需要关注的是他们嫌疑人的到案方式问题:传唤、盘查、拘传、刑事传唤、扭送、投案、在逃、自行到来等方式,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嫌疑人有无自首情节问题的定性,例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司法实践中拘传到案的就被否定了自首情节,所以,这个问题要重视起来。
基本案情及证据情况还有办案民警和法制员的签字是不是对受案情况的一个原始反应记录,毕竟受案还没有深入侦查,这些情况都是最原始的情况是吧田律师?
答:是的。有了这些基本材料,还要报领导审核签字的,从内部程序来说,送案领导审核项目:办案程序、证据情况、法律手续、其他项目。上述项目受案领导认为可以的话,就可以送到法制进行审核了,审核部门要不就通过,要不就是拒收并附上拒收理由,如果通过并倾向审批拘留,也会做出说明,最后报分管局长签字。审核部门也会给出下一步建议。
明白了,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形成案件(立案),也都是有严格程序和证据限制的,所以,公安受案报审也是个技术活啊。
答:都是办案机关,而且现在是信息化时代,严谨程度肯定比以前要高多了,事事留痕,防止办案错误和执法违法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是进步多了。好了,今天到此为止,后续我们继续按照程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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