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催泪独白:我不服,有用着呢

在TVB剧辉煌无比时期,我总是出现在这样的港剧场景里,人们在与他人发生不快时,丢下一句“等着收我的律师信吧”,头也不回潇洒离去。有人说,我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的确,我作为当今文明法治社会解决争端的有效方式之一,实践中被广泛使用,我能够有效缩减诉讼成本,以最短的时间快速解决纠纷。如果把我运用的极佳,可以充分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雄师”的效果,最终使纠纷无需进入冗长的诉讼程序、无需花费大量诉讼成本即可得到化解。

随着娱乐圈的瓜总是层出不穷,君只见各路明星前脚律师声明自证清白,后脚偷税漏税、吸毒强奸啪啪打脸。前不久的林某杰和潘某柏因被谢某皓实名举报聚众吸毒、强奸幼女。要是证据确凿,那么这就从一起娱乐事件上升到相当严重的刑事案件了。林某杰和潘某柏他们的团队也是第一时间发出了一纸律师函扬言要追责。但因为吴某凡啪啪打脸事件,我在广大网友心目中的公信力和含金量急速下降,已被置于嘲笑之地,成为网络上玩烂的梗。在网友们看来,“我”几乎等于“认罪书”,现在的舆论环境下,只要有明星“发律师函”就变相等于“发认罪书”,大家纷纷吐槽“律师函”无用,甚至认为我成了失道艺人的“保护伞”,我觉得很委屈,真的是我的错,是我破坏了律师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吗?我不同意!

律师函催泪独白:我不服,有用着呢

一、自我介绍篇

律师函(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顾名思义,律师函必须是由有执业资质的律师起草发出、由律师亲笔签字还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文件。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律师在发布律师函之前,一般会就相关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所发布的律师函内容保证做到有证据支撑,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律师函所载的内容故意失实,以造谣舆论为目标,有混淆公众视听之嫌,律师或者当事人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到底怎么样,要取决于用的那个人呢!

二、家庭成员篇

从受众范围的角度来说,律师函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具体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的,一种是面向公众的。后者更像是声明、公告的性质,所以有时也会以《律师声明》的形式发布。而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我们”的应用还是挺广的,这里就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家族的种类:

律师催告函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律师函,是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敦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明星维权律师函、债权催收律师函等都属于这一种。

律师询问函

这种律师函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比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就某些事项出具的用以核查的函件。

律师答复函

这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进行答复的函。比如一些企业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向相关律师发出询证函,律师就相关询证事项做出答复会出具律师答复函。

三、作用功能篇

最近明星们很“偏爱”我们,遇到争议或纠纷第一维权手段就是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震慑对方,表明态度。虽然网友们都嘲笑我没有用,但从法律效力来说,他们的嘲笑是有一定道理的。

因为从词义上来理解,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上的约束力,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该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函是单方发出的,对收函一方确实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是虽然我对收函方没有强制执行力,并不代表我就毫无用处。在实务中,我还是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主动进攻或者助攻作用的。比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往往发出律师函之后,很多侵权方都会停止侵权,这为当事人省下了大量的诉讼成本、时间。另外,在合同纠纷当中,我也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保留证据、催告、警告、中断诉讼时效等作用。总之,我虽并不像法院调查令、司法建议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协助函等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也并非一纸空文,其特有的功能和法律效果仍不容忽视:

1.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用。从行为性质上,我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众所周知,公权力救济——如法院起诉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需耗费巨大时间和人力成本,在争议之初,发律师函不失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维权途径。为了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怠于行使”,时间久远后增加本已庞大的司法系统的负担,法律为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在制度上设置了时间期限,即诉讼时效。在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的,会得到法律更多支持,反之,不闻不问的,则过期不候。《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发送律师函,就是积极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此外,在《民法典》的制度框架内,我不仅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甚至有可能依据对方对我作出的回应,将其视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进而在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刷新”诉讼时效,让法院驳回对方的时效抗辩。

//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51号// 裁判要旨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所发送律师函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卢某某提供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该《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林某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林某某应当向卢某某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 裁判要旨XX公司在收到蔡某明的律师函后,立即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XX公司在收到梁某燕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蔡某明委托发出正式的律师函,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某燕投诉后和蔡某明发出正式律师函这一时间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在合同纠纷中,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应当通过发律师函催告的方式固定收函方违约的事实,同时借此进行交涉,敦促收函方履行合同义务。在催告无效后,收函方继续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再发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告知收函方应承担的责任,要求收函方自觉承担,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中,及时采取发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交涉和催告,将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的恶化,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以取得证据上的主动,为胜诉奠定基础。律师函除了在合同纠纷中可以用来通知解除、主张权力外,也可以告知受函方其行为所存在的侵权情形,以及自己所享有的具体权力和其可能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从而实现制止侵害及减少损失的目的。同时,这种告知本身,也是一种证明受函方存在主观恶意的有力证据。例如,公司股东拟发起知情权之诉,诉请査阅公司会计账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在该类案件中股东应提供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要求査阅会计账簿并说明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证据。此类情况就可以发送要求査阅会计帐簿的律师函,从而起到了在诉前保留证据的重要作用。

//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以享有解除权一方的相关解除文件送达到相对方之时作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法院认为鉴于此,作为守约一方的福星公司委托律师向富山宝公司发函,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投资兴建三星花园合同书》,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结 语

毛泽东在《矛盾论》 曾指出,世界上一切事物无不具有两重性,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有两重性,它们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成绩有两重性,它能够鼓励人,同时会使人骄傲;错误、失败也有两重性,它使人倒霉,使人着急,同时也是很好的教员,失败是成功之母,在失败中包含着胜利的因素。

笔者认为,律师函也具有着两重性,它的存在,并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环,一定有其合理性,这个是毋庸置疑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并没有问题。都说互联网是把双刃剑,但是互联网并非有好坏属性。互联网是工具,所谓双刃剑也无非取决于如何运用;律师函亦是如此,它只是一个法律产品,在于用它的人如何运用,曾经不需将其神化,现在也不需将其黑化。充分运用好律师函的作用,对律师执业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社会纠纷的高效化解、司法资源的节约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也希望尊敬的同行们,律师声明不是明星用来做“危机公关的手段”,也不应该是强者对弱者的施压的手段,更不是明星用来堵住网民嘴巴的一种工具,而应该是法律专业人士对那些不太懂法的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忠告。当律师声明变成一张废纸,损毁的必然是法律的尊严,请让我们共同维护法律和律师这份职业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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