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13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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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十年,两高、两部有关醉驾类刑事案件的办理和法律适用有哪些调整?相较《2013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意见》透露出醉驾类刑事案件办理的哪些立法趋势?)整体而言,新意见可总体概括为这三点:
“<80不立案 <150有机会不诉 <180可能判缓总体放宽,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一. 全国标准统一,立案标准为80毫克/100毫升以上,意味着<80不立案,以及》80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不立案。
《2023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该条款为司法实践中,一些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特殊醉驾情形,作不立案处理给出了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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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全国标准统一,没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无证驾驶等从重处罚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可以不起诉。
《2023意见》“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作为不起诉的标准。
三. 不是所有的醉驾都是醉驾。
《2023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可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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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是所有的路都是道路。
地下停车场的路算不算“道路”?学校里的路算不算“道路”?这些案例都曾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并引发较大争议。
对此,《2023意见》以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换言之,哪怕是学校里面的路,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也可以认定为“道路”,在上面醉驾,也会被判刑。
同时,《2023意见》进一步规定,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五.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023意见》明确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新规施行后,判处缓刑也有了明确依据。
六. 新增加了四种从宽和七种从重的量刑情节。
虽需予以处罚,但应当从宽处理
四种应当从宽的情节: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同时《2023意见》也规定了,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可以作为作出不起诉、适用缓刑的考量因素,换言之,平时多做好事,多参与社会公益服务,醉驾时就可以将其作为从轻处理的参考。
七种从重情节:
(一)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三)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五)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六)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总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能因为新规而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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