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接受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的委托,指派律师知识产权律师李超锋处理关于商水县某酒厂、刘某涉嫌侵犯洛阳杜康 “杜康”商标一案。案件历经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最终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
案件的前期论证及建议。
诉讼管辖地的确定:按照搜集到的证据线索,通过取证,可以直接诉讼的法院有两家,分别是A中院、B中院。我方律师选择在A中院立案,尽可能防止生产厂家利用在当地的社会关系干涉法院正常审理本案。
关于立案理由:通过了解,我们知悉,洛阳杜康不但是“杜康”商标的持有人,同时,也获得了该款产品包装的外观专利权。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立案,也可以商标侵权为由立案。具体原因如下:
如果选择专利侵权立案,从诉讼策略上讲,对方可能会对该外观专利提出无效申请,民事侵权案件极易被中止。当然,如果是选择外观专利侵权,可提前为对该项外观做检索评价,防止对方对该项专利提无效认定。
选择商标侵权理由相对充分一些,虽然对方会以存在不规范使用商标但不构成商标侵权抗辩,但这种抗辩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经过利弊权衡,我们最终选择了以商标侵权立案。
关于被告的确定
方案一:
被告1:侵权产品销售商(某食品店)
被告2:侵权产品生产商(某小酒厂)
被告3:侵权产品授权厂家(某酒业有限公司)
理由:某酒业有限公司授权某小酒厂生产侵权产品,某食品店销售了上述产品,三者共同构成侵权,理应一同被诉。
方案二:
被告1:侵权产品销售商(某食品店)
被告2:侵权产品生产商(某小酒厂)
去掉某酒业有限公司理由:
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也可能是规范授权,只是某小酒厂在生产时不规范使用授权商标。如果没能判令某酒业有限公司侵权,会对以后的维权造成极大的困难和阻碍。
经过利弊权衡,并最重客户的选择,最终我们选择了方案二。
关于证据
方案一:
1、商标证、专利证及相关授权许可、转让证明等;各关联公司之间关系证明。
2、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侵权取证差旅费发票等。证明目的:对方侵权及我方受到的损失。
3、各种荣誉
4、广告宣传(广告合同、发票)证明目的:我方的知名度
5、销售区域(销售合同、发票) 证明目的:我方产品的知名度
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方案二
去掉方案一中的5、销售合同、发票,理由:提供销售合同及发票容易泄露公司机密,如代理商信息等。
经过利弊权衡,及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我们选择了该方案二。
调查取证
要证明二被告构成侵权,首先要搜集到二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而固定证据的最好方式就是公证。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应选择委托人或侵权产品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而选择侵权产品所在地的公证处是最经济、最方便的。
为了确保公证顺利进行,我方律师提前电话联系了侵权产权所在地的A公证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电话里表示这个公证可以做,可以随时去做。联系好公证处,第二天我方律师便驱车前往A公证处,到达该公证处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却说:公证处人员有限,大家手头都要工作要做,没空外出做公证。我方律师又问:什么时间可以有空外出做公证,对方工作人员却回答说:不确定。经过我方律师的再三追问,对方才道出事情缘由:怕侵权商家知道后会打击报复公证处工作人员。
而后,我们又联系了侵权产品所在地的B公证处,结果也是同样的遭遇。后通过多方关系联系到了某司法局的某位领导,该领导出面亲自协调,但公证处只是表面上同意去做,但我方律师去问啥时去做的时候,对方又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我方律师又只好联系委托人所在地公证处,一共联系了委托人所在地区所有的16家公证处,得到的答复却是:没时间、路途太远、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围、没做过、怕打击报复等。
最后,通过多方关系,联系到了委托人酒厂生产基地的一家公证处。我们一大早驱车从郑州出发前往某县城的公证处接着公证处工作人员,然后驱车去侵权店铺做公证。按照我们的设想多做几个公证,这样有利于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也有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出于多种考虑表示只愿意做一个公证。无奈,最后只做了一个公证。
公安局调取证据
从委托人处得知,某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曾在2013年对被告某小酒厂进行过现场调查取证,在某酒业有限公司查封过一批侵权产品。我方律师多次前往某公安局调取该证据,都被公安局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我方律师只得又准备了一些其他补充证据。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多次要求我方律师前往法院,向法官阐述案情及法律关系,并一再要求我方撤诉,重新立案。经过我方律师的分析一审法官做出以上行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案件审理期限将至,无法在审理期限内结案。2、法官对商标知识相对缺乏,缺乏审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和理论基础。3、受到了外界的某种压力,不便于作出侵权的判决。
我方律师经过讨论分析,最终选择继续诉讼,最终一审法院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只字不提,却以委托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看似合理的理由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面对如此的一审判决,我方律师与委托人沟通后,立即决定上诉。经过我方律师的认真分析,讨论,针对一审的判决起草了上诉状,并再次申请二审法官前往某公安局进行调取证据,而后在二审法院的协助下我们顺利的到公安局调取了证据。而后,经过我方律师精心准备,开庭顺利进行。
最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委托人最初的目的只是想让法院认定被告产品构成侵权,并以此肃清市场,并没有想要多少赔偿。而经过我方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不但被告产品被认定为侵权,而且还判决被告赔偿X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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