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第六期·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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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六期·2023年8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S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三名投诉人投诉称: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三人均通过郭某某于2020年认识S律师即被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时所在的J律所(现已注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被投诉人的授意下向郭某某支付了律师费。被投诉人办理了立案工作,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投诉人联系其中两名投诉人,称没有收到律师费,要求投诉人支付律师费,而代理工作停滞了几个月;另外一名投诉人称半年没有得到案件消息,询问联系被投诉人后才知晓已经错过案件开庭;因此投诉人要求严惩被投诉人,并要求退还案件材料,退费。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至今都没有支付律师费,被投诉人以及律所未曾委托过任何人代替收律师费。案件完成立案后,才发现律师费没有支付。郭某某与投诉人是好朋友,郭某某曾经是J律所的业务员(没有参与社保和合同),只有提成。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间,三名投诉人与J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指定被投诉人作为代理人;三名投诉人分别在对应的时间向郭某某微信转账了相应款项。三名投诉人认为郭某某是J律所的工作人员,三名投诉人是在J律所与郭某某谈的案件;被投诉人表示郭某某与J律所有合作关系,可以提成律师费。
被投诉人并没有任何案件材料,对案情并不知晓。三个投诉人的起诉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被投诉人既没有起草,也没有看过,立案工作是由其他人完成的。对三个案件办理的进展,被投诉人也不清楚。
另查明J律所有三名合伙人,被投诉人为负责人。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S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S律师在律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在办理了法院立案手续后,因与郭某某的纠纷,对委托人以及委托案件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也违反了律师行业纪律。同时S律师也没有意识到律所聘请社会人员招揽案源并给予提成也违反了律师行业纪律。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建立业务档案,收费方式要规范,拓展案源方式要符合规定。
T律师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投诉人委托T律师即被投诉人处理案件,在接收案件时,被投诉人向投诉人承诺办案结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因被投诉人业务疏漏的原因导致仲裁只支持一部分请求。投诉人要求核查被投诉人并退还案件材料。
被投诉人辩称:被投诉人所在的D律所名义上有三名合伙人律师,实际上由被投诉人以及另外两名非法律人员陈某、陈某某出资;陈某某及其亲属郭某某管理D律所并作为业务员提成20%律师费。投诉人是陈某某朋友,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投诉人建议在欠条上加上利息,被投诉人没有同意,后仲裁没有支持利息;在中院案件阶段,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说明该阶段要另外收取费用,于是投诉人才提起投诉。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投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与D律所于2020年8月6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T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案件;合同约定代理仲裁阶段;仲裁裁决后,投诉人因对仲裁结果不满,委托被投诉人向纪律部门提交投诉信,并向珠海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立案申请。
投诉人并没有提交关于承诺办案结果的证据,投诉人提交的借条中的利息是空白没有填写的。
被投诉人为D律所负责人,该律所已注销。
被投诉人自述所在的D律所名义上有三名合伙人律师,实际上由被投诉人以及另外两名非法律人员陈某、陈某某出资,陈某某及其亲属郭某某管理D律所,有关非律所人员作为业务员提成20%律师费。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T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T律师与非法律人员出资成立D律所,以向非法律人员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招揽案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行业纪律;但是T律师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违规的。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要熟悉律师自身的行业规则、行业纪律,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违规,尤其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的方式争揽业务。律协纪律调查是“全面调查”,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依职权展开调查,不受投诉内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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