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允诺给予的财产是否属共同财产分割

三峡晚报讯 市民王女士询问:我与丈夫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仅仅载明“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一半,无其他债权债务”,并未以书面形式将财产分割款加以明确,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张某允诺给予我10万元。签字离婚之后,张某写下一张欠条给我,但一直未能如约履行。张某允诺给予的钱是对我的赠与还是共同财产分割?

市民律师郑文平(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解答:是赠与,不是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张某在赠与财产交付给王某前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且赠与人张某不交付时,王某要求其交付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支持。

记者房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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