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田某和孙某属于再婚夫妻,结婚后,由于田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庭聚多离少,孙某多次要求田某回来工作,但是田某对工作热忱很高,一直也没有调回来,二人结婚10年,但是在一起的时间,加在一起不超过1年,长期的异地生活,二人感情变淡,于是孙某起诉要求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100万,房子5套,田某考虑到这些年亏欠孙某,在离婚协议上中,同意将所有的房产归孙某所有,自己只要存款20万,二人协议离婚后,不久孙某就再婚了,田某就很上火,就感觉自己吃亏了,觉得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想反悔,平均分配财产。于是田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为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前述法条,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1)夫妻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但是法院受理后,发现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请。
(2)夫妻一方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必须自离婚登记次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否则将丧失诉权。
(3)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发现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当事人一方仅以离婚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不同于市场交易,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重点审查的是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只有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才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情形。具体到本案,田某的请求显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刘晓丽,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注我,回复“咨询”,为您解答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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