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丧偶儿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福州律师说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5月5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2008年5月,赵某与女子孙某结婚。2018年1月,赵某因病去世。此后孙某未再婚,长期与婆婆韩某共同生活,照料韩某的生活起居,在韩某生病时及时将其送医、护理。2021年3月,韩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那么,孙某对婆婆韩某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廖美红律师: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孙某与婆婆韩某之间并无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彼此之间不能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本案中,孙某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赡养、尽心照料韩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儿媳孙某享有法定继承权,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韩某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扶养关系必须与姻亲关系相结合,才能成为获得继承权的根据,对于不具备姻亲关系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只能享有遗产酌情给予的请求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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