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丈夫不同意,军嫂就不能离婚吗?

【案件回放】

刘女士的丈夫是一名现役军人。刘女士认为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合,感情已经破裂,打算离婚,可丈夫不同意。刘女士向律师咨询:“作为一名军嫂,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无限制?”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法律规定限制的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配偶的离婚权利,而非其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时,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作为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配偶,其离婚胜诉权受到限制。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前三项分别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结合本案,刘女士为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配偶,且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所以,刘女士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若不能举证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人民法院有可能驳回其离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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