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失踪多年,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与其解除婚姻关系,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是否应当先与失踪人解除婚姻关系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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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失踪多年,生死不明,其丈夫可另娶吗?
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一方失踪多年,另一方想要与他人结婚的,应当先与失踪人解除婚姻关系。失踪两年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失踪四年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1、申请宣告失踪
一方失踪两年以上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的,配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另一方可以与他人结婚。
2、申请宣告死亡
一方失踪四年以上的,或者因意外事件失踪两年以上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另一方可以与他人结婚。
《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后,失踪人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配偶一方失踪多年,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与其解除婚姻关系,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是否应当先与失踪人解除婚姻关系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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