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离婚案件的比重很高,昔日恩爱的夫妻常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对簿公堂。
那么,离婚之后,原夫妻共有财产到底是如何分割的呢?
上门女婿离婚后要求分家产
2015年,丽江小张上门至妻子小肖家,婚后与岳父岳母同住在女方家于1990年修建的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与妻子一家在老家种植水果。
2020年,小张因与小肖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之后,就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谈妥,小张便将前妻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小张的诉求是:四人之前共同居住的房产四分之一归其所有,果园收益的四分之一也归其所有。
法院驳回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调查发现,小张与小肖结婚后,并未将户口迁至女方家,离婚时双方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小张要求分割的房产,是女方父母名下的,小张与小肖结婚后,参与扩修了大门和新修了洗澡房,但对房屋主体结构未进行大幅度修葺。
对于小张要求分割果园收益的诉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因是该果园一直由女方父母主要负责管理、劳作。且小张已将果园2020年的收益5万元拿走。
事实证明,并非共同生活过,就能分得家庭条件更好一方的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决。读本君采访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李亮律师,请他分析此案,也为大家解答离婚后的共有物分割问题。
婚后,有责任也有义务
李亮提到,离婚时会存在一个分家析产的概念。分家析产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的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以共有基础存在为前提。
在本案中,小张与小肖结婚后,与女方父母共同居住在老宅当中,他有义务为家庭生活开销承担责任。
扩修大门和新修洗澡房是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是家庭成员共同责任,小张参与是其应尽的义务。
另一方面,小张与小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种植水果,享有权益。但小张已将本应属于家庭共有的果园收益5万元占为己有,以此可以与他对果园的所有权益相折抵。
离婚时,财产如何合理分割?
借助以上案例,李亮律师还介绍了更多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与心爱的人走进婚姻的殿堂是好事,但读本君和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希望屏幕前的各位一定要做好婚前准备。婚姻与恋爱不同,充满了生活中琐碎的柴米油盐,如果因为一时冲动结婚,很容易因为琐事矛盾不断。
婚前财产公证在网络上争议不断,有人认为如果一开始就为了以后会闹掰做准备,这样的婚姻不要也罢,有人则认为,这不是亵渎爱情,是为自己和家人上一份保险。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