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案件详情:
原告: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号房屋的45%,并依法予以分割上述财产(45%的份额45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被告刘明堃、王某、祝某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刘正明与王治坤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分别为:长子刘明堃、次子刘某。王治坤于2017年6月14日去世,刘正明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被告王某系刘正明与王治坤的养女,被告祝某系刘正明与王治坤的义女,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
刘正明生前于2017年7月12日留有自书遗言。内容如下:“我和老伴王治坤有遗产民航大学院12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一处,按如下比例分配:长子刘明堃、次子刘某各占遗产40%。女儿王某、祝某各占10%,立此为证,此遗言由长子刘明堃保管。立遗言人:刘正明,2017年7月12日。”另查,该遗言涉及的房产坐落于东丽区滨海机场外院12#-4-201-203,该房屋系刘正明与王治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登记在王治坤名下,现由刘明堃居住使用。原、被告因遗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成诉本院。
庭审中,原告表示要求按份额继承涉案房屋,并主张被告祝某在继承发生以后,未在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三被告对此均予否认,并以书面陈述形式予以反驳。
四、争议焦点:
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五、法院认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正明所立书面遗言其内容符合遗嘱的性质,且刘正明在该书面遗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亦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遗言为刘正明的自书遗嘱。
因案涉房屋系刘正明与王治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故应属于刘正明与王治坤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正明与王治坤各占该房产的50%的份额。鉴于王治坤死亡时发生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刘正明个人的份额以及通过继承王志坤的份额而转化为刘正明个人的份额共计为该房屋的62.5%,被继承人刘正明有权以遗嘱形式进行处分,遗嘱中涉及该部分的内容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该房屋另外37.5%的份额,被继承人刘正明无权立遗嘱处分。
该房屋剩余的37.5%的份额应由原告刘某、被告刘明堃、王某各继承12.5%的份额。被告祝某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进行法定继承。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祝某在继承发生以后,未在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故根据遗嘱的内容以及被继承人刘正明在遗嘱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和遗嘱的分配比例方案,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后,原告刘某继承该房屋的37.5%的份额,被告刘明堃继承该房屋的37.5%的份额,被告王某继承该房屋的18.75%的份额,被告祝某享有该房屋的6.25%的份额。
六、审理结果:
1、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的房屋由原告刘某继承该房屋的37.5%的份额,被告刘明堃继承该房屋的37.5%的份额,被告王某继承该房屋的18.75%的份额,被告祝某享有该房屋的6.25%的份额;
2、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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