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夏沫 高碑店广播电视台
△《普法讲堂》——罕见的遗产继承案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系死者朱某母亲),本市人。被告黄某(系死者朱某妻子,二人于1999年2月5日登记结婚),35岁,本市人。黄某的丈夫朱某在北京市宛平环卫所从事清扫保洁工作。2011年2月2日除夕夜,单位安排朱某加班,进行烟花爆竹残屑清扫工作。在工作间等待清扫过程中,朱某晕倒,被同事发现后,送医院抢救,于当晚零时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朱某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障基金会对朱某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结果为:朱某因工死亡。2012年1月5日对朱某因工死亡作出死亡职工待遇核准,朱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2180元,丧葬费为25206元;朱某的父亲和母亲二人每人每月供养费为836元,朱某妻子黄某供养费为每月1088元,供养费给付时间自2011年3月起。
张某某在隐瞒上诉事实的基础上,以朱某近亲属的身份,以朱某和黄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于2012年1月9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和黄某婚姻无效。
黄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因经济困难,向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审查案件后认为,此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黄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把此案指派给河北三兴律师事务,三兴律师事务所安排有丰富办案经验的郭永利律师作为黄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理结果
2012年2月13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是:朱某和黄某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张某某认为朱某系智障四级,不应与黄某结婚;黄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朱某与黄某结婚前,经过婚检部门体检,且婚检部门为二人出具了符合结婚条件的证明后,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黄某的智障四级,不属于婚姻法确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他与朱某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并且朱某在工作岗位上能够正常工作,并非无行为能力。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意见,作出认定:黄某与朱某于1999年2月5日登记结婚,是经过强制婚检后进行的婚姻登记,应视为二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朱某与黄某的残疾证,均系2009年办理,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二人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条件,原告申请朱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朱某的父亲朱某某母亲张某某和妻子黄某均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朱某某、张某某申请:支付朱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返还供养亲属抚恤金银行卡两张。黄某申请:本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判决认定其与朱某婚姻关系有效,本人有继承朱某遗产和享有工亡金的权利,应享有一次性工亡金382180元。朱某的丧葬费在办理丧葬过程中已花费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朱某父母领取,本人放弃追偿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朱某某、张某某提供证据有:黄某的哥哥代书并由黄某按手印,放弃享有工亡金的文字材料,证明黄某已放弃享有朱某工亡后的全部权利。黄某的援助律师认为,黄某放弃其丈夫朱某的工亡补助金字据,是在她的哥哥被朱某的父母欺骗的情况下书写签名。当时朱某的父母欺骗黄某的哥哥:朱某只有两万多元的补助金,黄某的哥哥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作出放弃工亡金的承诺、在黄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按的手印;况且,黄某的哥哥未经黄某授权,其承诺行为无效。再者,即使是全权代理人,在代理人故意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代理行为亦为无效。
北京市仲裁机构经认真查实认定,朱某某、张某某和朱某系父母子女关系,黄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382180元工亡金应由三人共享。丰台区仲裁机构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裁定:宛平环卫所于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朱某某、张某某、黄某三人给付朱某工亡后的一次性工亡金。黄某应有每月朱某生前40%的工资,为被抚养人生活费,驳回朱某某、张某某其他仲裁请求,案件裁决后,此案顺利解决。
△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 于连水律师
案件评析
作为确认婚姻法律效力案件并不多见,本案中,工亡一方近亲属申请自己亲属婚姻无效的案件实属罕见,当事双方争议焦点是以确认婚姻法律效力为出发点,但其实质内容却是为日后的遗产继承和工亡金领取为目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支持黄某,就是考虑到黄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如不能依法参加诉讼和仲裁过程,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本案的最终结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了黄某的民事权益,使黄某的生活有了可靠的经济保障。此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充分体现出党和人民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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