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居民朱某某的养父母离婚后,跟着养母生活的朱某某想要继承已逝养父的遗产,却遭到养父亲戚的强烈反对,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日前,通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1988年,朱某进与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二人于次年7月登记结婚。2009年,两人在通川区罗江镇某街道买下一套房屋。由于结婚20年,夫妻俩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便在买房那年收养一女,取名朱某某。
2021年1月,生活多年的夫妻因为生活矛盾离婚。经法院调解,位于罗江镇的一套房屋归朱某进所有,13岁的养女朱某某归廖某某抚养。离婚后,朱某进外出务工,廖某某则带着朱某某回到娘家居住。
同年12月31日,朱某进因病去世,其兄弟姐妹随即搬入该房屋居住。廖某某认为,朱某进死亡后,遗产应由其养女朱某某和其母亲张某某继承。“我女儿虽然是养女,但根据法律也是第一继承人,她理应得到一半遗产!”廖某某对朱某进兄弟姐妹霸占房子的行为十分不满,她多次为女儿争取权益,都遭到张某某其他子女以“朱某某未对其父尽孝道,且是养女而非亲生”的理由反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廖某某便携女将张某某告上法庭。
“你们不让朱某某继承房产,是要她们露宿街头吗?既然朱某某和张某某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应当平分遗产才是,况且现在朱某某更需要这个房子……”法院审理认为,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其法律后果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因此,养子女关系一旦确认,其继承权益便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官当庭对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朱某进留下的房子由其女朱某某继承,且需支付张某某房屋折价款3.5万元,当庭结清;朱某进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归张某某所有。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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